孙顺发律师、法学博士、受邀参加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现场直播法学评论
发布时间: 2018-08-210主题:女性遭遇侵害如何维权
2014年1月16日、毫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孙顺发律师、法学博士、受邀参加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现场直播法学评论。主要探讨了关于“女性遭遇侵害如何维权”的论题。节目访谈主要内容如下
1、最近几起女性安全事件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首先向大家简单介绍下在法律上什么样的行为会被界定为侵害女性?
l 主要形式:
1) 暴力型性侵犯,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和野蛮的手段,如携带凶器威胁、劫持受害者,或以暴力威胁加之言语恐吓,从而对女同学实施强奸、猥亵等。暴力型性侵犯的特点如下:
其一,手段残暴—当性犯罪者进行性侵犯时,必然受到被害者的抵抗,所以很多性犯罪者往往要施行暴力且手段野蛮和凶残,以此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
其二,行为无耻—为达到侵害受害者的目的,犯罪者往往会厚颜无耻地不择手段,比野兽还疯狂地任意摧残凌辱受害者。
其三,群体性—犯罪分子常采用群体性纠缠方式对受害者进行性侵犯。这是因为,人多势众,容易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达到目的;还会使原来单个不敢作案的罪犯变的胆大妄为,这种形式危害极大。
其四,容易诱发其他犯罪—性犯罪的同时又常会诱发其他犯罪,如财色兼收、杀人灭口、争风吃醋、聚众斗殴等性事件。
2) 胁迫型性侵犯,是指利用自己的权势、地位、职务之便,对有求于自己的受害人加以利诱或威胁,从而强迫受害人与其发生非暴力型的性行为。其特点如下:
其一,利用职务之便或乘人之危而迫使受害人就范。
其二,设置圈套,引诱受害人上钩。
其三,利用过错或隐私要挟受害人。
3) 社交型性侵犯,是指在自己的生活圈子里发生的性侵犯,与受害人约会的大多是熟人、同学、同乡、甚至是男朋友。社交型性侵犯又被称“熟人强奸”、“交性强奸”、“沉默强奸”、“酒后强奸”等等。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以后,往往出于各种考虑而不敢加以揭发。
4) 诱惑型性侵犯,是指利用受害人追求享乐、贪图钱财的心理、诱惑受害人而使其受到的性侵犯。
5) 滋扰型性侵犯主要形式:
一是利用滋扰型性侵犯靠近女生的机会有意识地接触女生的胸部,摸捏其躯体和大腿等处,在公共汽车,商店等公共场所有意识地挤碰女生等;
二是暴露生殖器等变态式性滋扰;
三是向女生寻衅滋事,无理纠缠,用污言秽语进行挑逗或者做出下流举动对女生进行调戏,侮辱,甚至可能发展成为集体轮奸。
2、这些对女性的侵害行为在法律上会有什么样的惩罚?(可列举国内、外法律)
如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猥亵罪。一般情况,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香港一定判刑,監禁由十四天至半年不等,信程度由法官判罪。
3、就近来比较受关注的事件来说,作案人员有没有什么共通性?
好逸恶劳,贪图享受, 心理畸型,手段罪恶,犯罪嫌疑人目标多为单身年轻女性。
4、就很多案件来看,什么样的女性更容易受到侵害?为什么?
现实生活中,下列女性容易受到侵害:
l 青年女性,尤其是打扮时髦、长相漂亮的女性。
l 外表懦弱、胆小怕事的女性。
l 平时生活作风轻浮或是曾经有过性过错的女性。
l 单身行走、逗留或独居的女性。
l 处在不良气氛(如与他人共同观看淫秽录像)的女性。
l 处于危难境地,孤助无援的女性。
l 幼女。
l 缺乏防卫能力的女性。如聋哑等残疾病人或精神病人和痴呆女性。
5、很多女性在遭受到侵害后由于羞于启齿便没有报案,甚至导致一些犯罪分子得知后变本加厉的对这个女性实施侵害,为了保护自己,一旦被侵害应该怎么做?
要记住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设法留取其作案证据。如已经受到侵害,不要急于净身,应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
1) 打破沉默,勇敢报案
有关性犯罪的研究数据表明,与报案数量相比,没有报案的受害妇女更多。妇女的沉默会让犯罪分子更加肆无忌惮,他们一般都会多次侵害同一被害人,也会继续侵害其他女性。因此,妇女受害后要勇敢报案,只有犯罪分子受到及时的惩处,性侵犯才会终止。及时报案的另一个好处是防止犯罪过了追诉期。所谓犯罪的追诉期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例如,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 的,经过二十年就不再追究法律责任了。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及时报案,司法机关就可以及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及时赶 赴犯罪现场,收集犯罪证据,及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保护被害人免受犯罪分子的继续侵害。
2) 保留性犯罪的证据
有些被害人受害后认为那些留有犯罪证据的物品是肮脏耻辱的象征,因此,将一些可以证明犯罪发生的重要物证保留下来,这些都会成为指控犯罪分子实 施性犯罪的有力证据。
3) 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
我国法律在惩治性犯罪上是十分严厉的,在保护被害人方面也是比较完善 的。例如,我国《刑法》对强奸妇女、强迫妇女、幼女卖淫的犯罪保留着死刑、无期徒刑的重刑,《刑事诉讼法》规定,报案人、控告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 报案、控告的行为,公检法三机关应当为她保守秘密;同时法律还规定,人民法院对性犯罪这类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被害人不需要出庭。了解上述法律 规定后,受害妇女可以放心地报案、控告,司法机关会做好案件的保密工作,等待犯罪分子的是法律的严惩。
6、如果报案后进行审理,那法律上会不会保护这些女性的隐私?
会保护,比如,在庭审网络直播下,就会兼顾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具体说来,首先是设置庭审网络直播事先告知程序。庭审网络直播的主导权虽然在于法院,但是这当中不仅仅涉及法院的司法公开,而且还关系着当事人的一些基本情况被公开的问题。因此,在庭审网络直播前,作为司法公开主体的法院应当将庭审网络直播的公开程序告知当事人,或者在诉讼须知上写明网络直播的内容,又或者是在送达法律文书时一并送达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并且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按照程序正当的原则,设置庭审网络直播事先告知程序,是赋予当事人庭审网络直播的否决权,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明确提出不要求庭审直播的,法院经过审查可以决定不进行网络直播。
其次,明确庭审网络直播案件范围。当前各地法院对庭审网络直播都有趋同之势,然而究竟对于什么样的案件可以进行网络庭审直播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很不利于管理,当事人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及时明确庭审网络直播案件的公开范围,显得非常有必要。该范围应当尊重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对于法律禁止公开审判的案件或者涉及社会风化、公共秩序或者国家安全、当事人生活隐私等情况的案件不能进行网络直播。
再次,必须对庭审网络直播作技术处理。庭审网络直播不能将案件全部事实与当事人的全部信息一览无遗地放置于网上,应当将庭审直播的内容与司法公开需要的内容进行比对,选择需要的信息进行公开,而对其他当事人个人信息做必要的技术处理。如在一般的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身份证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等必须要作技术处理,这样做既不会对影响司法公开,也降低了对当事人隐私权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最后,建立隐私权受害后及时补救制度。“无救济则无权利”,法律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的同时,也应当赋予当事人权利受害时救济的途径。救济是防止侵害及矫正侵害的手段,建立隐私权受害后的补救制度是司法公开的必须。因此,对于庭审网络直播中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应当为其建立相应的申诉和权力救济机制。如当事人认为自己的隐私受到侵犯,提出删除庭审网络视频记录等请求,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应当支持,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删除;再如庭审视频播出后网上的评论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经当事人申请,法律应及时回应和解释。
7、谁都不愿受到侵害,但万一不幸遇到了这类犯罪分子,有没有什么手段可以减小事情的严重程度?或者直接避免被侵害?
如已被歹徒劫持,则应保持冷静,跟其软磨硬泡,尽量拖延时间,选择适当的时机和方式逃脱。譬如可以假装同意,先要求歹徒脱衣服,趁他脱衣之机全力将他推倒或狠击其下身,使其丧失攻击力,从而趁机脱身。
面对歹徒应当冷静地想一想,自己身上有没有可以作为防卫的工具。如有一个少女遇到一个持刀的歹徒,少女急中生智,掏出书包里画画的颜料涂抹在脸上,在月光下显得阴森可怖,歹徒受惊,骑车猛跑,结果撞在电线杆上昏厥过去。这是不是对我们有所启发呢?另外,女性们也不要忘了,你们脚上那尖尖的高跟鞋也是一件锋利的武器!
8、我们都知道报案需要证据才能去抓人,女性若不幸被侵犯应该留下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将这个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将一些可以证明犯罪发生的重要物证,例如粘有犯罪分子精液的内裤、衣物、卫生纸、避孕套等丢弃或 者销毁,沐浴更衣。正确的做法是,被害人要保留上述物品,分别放到洁净的塑料袋中避免污染,并尽快提交给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同时不要洗澡、洗手,也不要 收拾犯罪现场,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案发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或者到附近的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警后,会有专业人员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提 取被害人体内、手上、身上留存的犯罪分子的体液、血液等生物样本。这些生物样本经过专家鉴定,如果确属被告人,未来在法庭上,这些都会成为指控犯罪分子实 施性犯罪的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