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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学生犯强奸罪的罪与罚

发布时间: 2020-08-090

浙大学生犯强奸罪的罪与罚


                     毫达律师 孙顺发


      考试作弊的哈工大学生被开除学籍,而犯强奸罪的浙大学生努某却仅仅被处以留校察看的惩罚,这让众人大跌眼镜。其实,努某被判一年六个月的缓刑并没有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努某属于强奸罪(未遂),符合法定减刑事由,即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根据刑法对于缓刑的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累犯除外)可以适用缓刑。而对于是否适用缓刑的问题,属法官自由裁量权,具体根据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或人身危险性来定。因此,法官有权在其自由裁量范围内判努某一年半缓一年半的缓刑并无不当。


       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基于此处理办法,浙大对努某处以留校察看是合法合理的,也就是说对于判处缓刑的学生可以开除学籍也可以留校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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