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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作“非法拘禁罪”辩护成功,一审法院判刑7个月

发布时间: 2017-07-130

本案承办律师、本网资深律师:张丽、孙顺发、罗韬、田利

案情简述:

吉某某、伍某某等四人因非法债务,非法拘禁受害人俄某某两人,并向其家属索要远超出其债务金额。双方谈判时,案发。检察院以上述四人涉嫌绑架罪提起公诉。

 

律师分析:

1、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在实践中是较为容易混淆的两罪,量刑差别也非常巨大,前者是重罪,轻则5—10年、重则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后者是轻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如何实现轻罪或者罪轻辩护,与嫌疑人所受刑期至关重要。

2、依据本案事实和全部证据,权衡当事人利益得失后,辩护律师团队认为,作轻罪辩护是可行的。

3、有明确的法律支撑。《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索要’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裁判结果:

四人均以非法拘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检察院未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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