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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熟发生一起火灾

发布时间: 2018-08-270

封面新闻记者 刁明康

2017年7月16日,江苏常熟发生一起火灾,致22人死亡,3人伤。经警方勘察和技术鉴定,确定系人为纵火,并于当日将嫌疑人抓获。

7月17日,封面新闻(thecover.cn)记者采访毫达(四川)律师事务所法学专家孙顺发,他认为,针对该案状况,姜某某极有可能被以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起诉。

国家安监总局网站7月16日消息,据江苏省安监局报告:当天4时32分,苏州常熟市虞山镇漕泾2区74幢发生火灾,造成22人死亡,另有3人轻伤,火势已经扑灭。

常熟市政府官网“中国·常熟”17日发布消息,7月16日18时许,常熟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漕泾二区74幢火灾情况及善后工作。经公安部门调查取证,起火建筑为两层带阁楼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200平方米,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事发时该房屋内共住有29人。经对现场彻底清理,确认死亡22人。3位伤者均为轻伤,无生命危险。专案组组织警力对该起火灾进行认真细致全面调查。经现场勘查、走访及技术鉴定,确定该火灾系人为纵火。

毫达(四川)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律师孙顺发认为,根据人民网报道江苏公安现场勘查得出的“起火建筑为两层砖混结构群租房,系当地四阿哥私房菜饭店租用的员工宿舍。现场有汽油焚烧的痕迹,房门均被反锁”的结果来看,嫌疑人姜某某是在知道房内有人的情况下,采用汽油进行焚烧,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杀人和致人死亡意图,涉嫌犯故意杀人罪。

其次,孙顺发介绍,我国《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有交叉重合的地方,区别就在于,放火行为是为了危害特定的人还是不特定的人群,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孙顺发说,在常熟这起火灾案件中,虽然姜某某放火的建筑是独栋建筑,但距离隔壁建筑较近,若不是火势被消防及时扑灭,极有可能烧到隔壁去,从而危害隔壁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

“所以,我个人认为,即使假设犯罪嫌疑人只是针对四阿哥私房菜的25名员工进行放火,其行为也极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同样触犯放火罪,检方最终可能会以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来起诉他。”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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