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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申请首发上市的条件和要求

作者:        毫达律师  孙 发布时间: 2020-09-090


  


    发行人不需要清理,但应予以充分披露的情况有如下几种。首先,对于间接股东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如不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各级主体;其次,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发行人子公司股份,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不构成发行人重大违法违规的。


   中介机构对股权清晰,控制权稳定需要发表明确意见的有如下几种情况。首先,对于历史沿革涉及较多自然人股东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历史上自然人股东入股、退股(含工会、职工持股会清理等事项)是否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程序,入股或股权转让协议、款项收付凭证、工商登记资料等法律文件是否齐备,并抽取一定比例的股东进行访谈,就相关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真实性、所履行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其次,对于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对相关纠纷对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中介机构应以有权部门就发行人历史沿革的合规性、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等事项的意见作为其发表意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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