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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居住权的规定解析

作者: 毫达律师     孙顺发 发布时间: 2020-11-200


“居住权”是今年出台的《民法典》中新增的亮点之一,其作为《民法典》专章规定的用益物权以第366条到第371条共计6个条文,分别对于居住权的定性、设立形式、合同要素、权利限制、生效与消灭等内容逐一进行了规定。

                

      居住权是《民法典》中专章规定的用益物权,以第366条到第371条共计6个条文分别对居住权的定性、设立形式、合同要素、权利限制、生效与消灭等内容逐一进行了规定。所以,居住权是自然人依据合同或遗嘱而取得的,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上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所设立的一种享有占有、使用权能的用益物权。


       在《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之前,父母将房屋转让给子女只能通过以赠与或者买卖的形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但其在过户之后即丧失了房屋所有权,如子女不孝有可能导致老无所居。但巜民法典》实施后,可以通过以设立居住权的方式实现,即可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的同时,根据过户合同设立居住权并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同时,在《民法典》出台之后,父母可以在为子女设立遗嘱的同时,可以在该遗嘱中再设一个给予第三人的居住权(如无子女在身边的扶养人),居住权的存续期间可以设为该第三人的有生之年为限。


       在离婚时的房屋分割中,《民法典》实施前,如双方协议约定由所得房屋方补偿另一方房款,房屋过户后导致违约,则得补偿款方不仅收不了钱还有可能失去住所。但《民法典》实施后,可以在财产分割协议中设立居住权的方式来对抗得房方或新购房的第三方,即约定以足额给付前述房屋折价补偿款之前对于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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