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毫达概况 业务领域 专业人员 人力资源 法律产品 毫达公益 毫达学术 最新动态 联系我们 搜索 CN EN JP

公司融资中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

作者: 毫达律师 孙顺发 发布时间: 2021-01-190

    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对赌协议无效情形仅限于以目标公司为主体的回购和补偿条款,而对于股东与投资方签订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

  所以法院不承认投资方与融资方(目标企业)之间的对赌协议,该类对赌无效。首先,该种对赌协议的签订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如果融资方未达到约定业绩,投资方可以要求融资公司向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或者回收股权,这将在事实上导致涉及公司利润的使用问题,同时也会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 因此,此种对赌协议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公司资本的稳定性,进而影响目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其次, 该种对赌协议的签订可能会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 投资者的最终目的是需要通过签订该对赌协议获取巨额利润,当对赌协议失败时,融资公司的经营将陷入困境。此时,若允许公司对作为股东的投资方股权进行回购或现金补偿,显然会损害融资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最后,对赌协议中,约定公司为原股东应履行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如果履行了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内部决议程序,并且外部投资人善意审查了相关的内部决策文件,该约定应属有效。即使因外部投资人未经审查内部决策文件导致约定无效,也应当考量双方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来分担责任。但投资方与目标企业股东和其他方的对赌是有效的。当然对于对赌赔偿还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最高法院的有关解释。


     对赌协议中有关公司财务业绩、公司上市、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回购公司股份的约定如未违反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构成认定合同无效的要素。



对赌协议中补偿的利息条款无效。对赌协议中一般约定,若无法上市或达到对赌目标,目标企业股东等要赔偿投资方的利息损失,其实质就是一种借贷合同。


   在实践中签定对赌协议时应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方式选择溢价增资入股方式 在对赌协议中,投资方选择溢价增资入股,维持了目标公司原来资本,其投入的资本远远超过目标公司的实际价格,那么,在约定好股权回购或者股权转让的实现条件时,就不会损害公司的经营能力。 


二、对赌的主体应选择目标公司股东 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实务中应尽量避免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两者作为主体签订对赌协议这种情况。 


三、对赌时应选择合适的对赌机制 在对赌机制这一要素之中,现金补偿、股权回购等手段在实施时,如果约定的现金补偿金额或者股权回购的回购价格脱离了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能认定原合同中关于补偿金额或回购价格的约定无效,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重新计算并调整。 建议投资方在订立对赌机制时不要过高的的设置补偿、回购金额,否则可能导致显失公平而被法院认定补偿金额约定无效,另在取股权回购的对赌协议中,回购股权的对赌协议也可能因侵犯债权人的利益而无效,故在设置对赌协议时,应尽量选择现金补偿方式。 


四、对赌中采用双向对赌 通过双向对赌方式,对目标公司来说,赌赢可获得股权激励等奖励,赌输则要进行补偿或回购,这样明显的对价关系也符合公平的原则,也能够激励融资方的管理层更为积极的经营公司业务,发展公司市场,同时,也符合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精神,体现了投资者和融资者对赌中“赌”的不确定性。 后期发生争议时,也有利于法院对于对赌协议性质的把握,不会简单认定为是民间借贷。 


五、投资方可选择目标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保障未来权益 对赌协议中,约定公司为原股东应履行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如果履行了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内部决议程序,并且外部投资人善意审查了相关的内部决策文件,该约定应属有效,即使因外部投资人未经审查内部决策文件导致约定无效,也应当考量双方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来分担责任。建议,在投资方与融资方股东签订对赌协议时,可以要求目标公司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为未来融资方股东进行现金补偿或者股权回购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这样,更有利于保障投资方的权益。 对赌协议是市场经济发展下产生的投资工具,对赌协议本身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并不是法律强加的,在签订对赌协议时,无论是投资方还是融资方,均应慎重思考,否则,一旦产生矛盾,将陷入漫长的诉讼,实现共赢,是对赌协议的终极目标。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