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达律师评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老师与13岁初中女生发生关系的罪与罚
发布时间: 2021-01-250家长在学校维权
封面新闻记者陈彦霏
1月20日,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发布声明称,在去年疫情隔离期间,学校老师李某与初中某女生多次在校外约会并因感情发生关系,警方已于去年9月将李某逮捕,目前案件已在法院审理阶段。
1月22日,对“因感情发生关系”一事,记者联系上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校方称不接受采访。该女生母亲周女士针对学校声明回应记者,称“那么小的孩子,怎么懂感情”。
家长回忆/
“返校后每个星期在办公室等女儿”
周女士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女儿此前被诱骗发生多次关系,第一次是疫情快结束时,在超市地下车库车里;后来4月份返校后,每个星期老师都在办公室等女儿。“时间长了以后,女儿觉得很可恶很反感,觉得一生被毁了。”周女士称。
据媒体报道,周女士向女儿了解,该老师39岁,是学校体育老师,事情发生后,女儿肚子经常疼痛并查出来盆腔积液,曾透露出轻生念头。女生班主任刘老师介绍,事发前并未发现女孩有异常,涉事老师李某平时对学生也比较和善。
据了解,目前家属提出了733万赔偿,“我们希望金钱来弥补,数字也图一个吉祥,散散掉。”周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说。
学校声明
校方通报/
“双方因感情发生关系”
针对此事,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1月20日发布声明:关于学校老师李某的行为及其造成的不良影响,我校高度重视,该事件我校已查证:在去年疫情隔离期间,原初中某女生多次与李某在校外约会并因感情发生关系,警方已于去年9月将李某逮捕,目前案件已在法院审理阶段。
我校正在采取积极措施,全力维护该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尽可能的法律援助和相应支持。
我校对任何师德失范,将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律师观点/
“涉事老师构成强奸罪”
毫达律师(四川)事务所主任孙顺发称,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行为,该罪首先表现为违背被害人意愿。刑法同时规定与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一般也认定为违背被害人意愿,构成强奸罪。因为14周岁以下的人属于不能表达意愿的人,不管受害人愿不愿意都构成本罪。所以,按照刑法之规定,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的李某构成了强奸罪。
孙顺发律师称,从伦理道德说,中国有句古话叫:“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李某作为受害者的老师应明醒世道,不应作出如此道德沦丧的行为,这样的恶行严重损害了教师的形象,也摧毁了本应健康成长的学生。
从学校管理层面,孙顺发律师分析,教师属于学校的职工,在本以为最安全的学校里出现类似的犯罪行为,学校肯定也有过错,致少在管理上有重大责任。不能以学生是自愿的托辞来推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