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毫达概况 业务领域 专业人员 人力资源 法律产品 毫达公益 毫达学术 最新动态 联系我们 搜索 CN EN JP

刑法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

作者: 毫达律师 孙顺发 发布时间: 2021-03-020

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并新增加了10多种罪名,这是适应社会不断变化的必然产物,也是完善我国法治社会的有力依据。其中增加的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9年1月8日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基础上形成,但该指导意见无法对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目的和直接故意的妨碍安全驾驶行为拿入犯罪来惩罚,即无法将其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已有罪名来定罪处罚,却又具有重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必须以新增的罪名来处理。比如过去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处罚只能有治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一般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和拘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体是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目的和直接故意的妨碍安全驾驶行为。但在实践中遇到的如乘客要求中途停车、下车与驾驶人员发生争执,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虽然危及公共安全,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并不相当,特别是主观恶性远远低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目的和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可这种行为一旦转化为实害,损害结果巨大。如2018年在重庆发生的“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关注,严惩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呼声高涨。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具体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