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如何优先受偿工程款
作者: 谭秀建 发布时间: 2021-11-080承包人如何利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逾期不向承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时,承包人有权就其承建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系法定的优先权,其效力优先于抵押权,对于承包人而言,应该重视如何利用优先权获取工程款。
1、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优先权,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该约定无效。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但是,购房消费者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后,且是为了满足其生活居住需要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因消费需求的购房人对房产的物权期待权。
3、行使权利的主体:《司法解释》(2020)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有优先权;
(二) 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优先受偿的范围限于装饰装修工程。
(三)EPC总承包人可以主张设计款、采购款、施工款优先受偿。
(四)与总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因未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故无优先权。
(五) 转承包人、违法分包人、挂靠人:因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我们认为:实际施工人虽不直接享有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但《司法解释》的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可以代位自己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主债权的从权力,因此,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来行使优先受偿权。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4、行使权利的范围:成本(含直接成本及间接成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等)以及利润、规费和税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但是,不应包括因发包人违约而造成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履约保证金未实际投入到建设使用,不能优先受偿。
5、行使权利的期限:2021年1月1日以后,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从6个月延长到了18个月。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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