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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大额赠予分手后能否追回

作者: 毫达律师  孙顺发 发布时间: 2021-12-090


   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目的是以所附的条件来确定或者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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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同时,人为地干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发生或者不发生,违背了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意义,使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加入了人的意志,而且是一方当事人的意志,因而使法律行为的生效或者解除就由一方当事人加以控制,使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发生动摇,违背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凡是当事人不正当地阻止所附条件成就的,应当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法律行为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生效或者解除;凡是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所附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应当按照法律行为原来的约定,确认法律行为不生效或者不解除。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非恶意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制裁恶意的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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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常规而言,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特别是像“520”、“1314”等微信转账,由于其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外,该转账应视为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受赠方有权力决定返还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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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其系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的,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 与,可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解除时,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因此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返还财物,此亦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如以结婚为目的赠予的房产、轿车、贵重的钻石及金项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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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条件成就后,双方又离婚的,赠予方就无权要求返还赠品了。除非是能够证明受赠方为了得到财物而恶意促成婚姻成就的除外。例如,为了骗取财物而多次寻找不同对象结婚离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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