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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达原创 ll 公司末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对外担保的债务无效

作者: 毫达律师 孙顺发 发布时间: 2023-03-080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为关联公司或股东提供债务担保,如果担保的程序有瑕疵会导致债权人的追偿权落空,所以要引起注意,否则会导致权利损失。当然也包括债务加入,同样会因承诺还款的内部表决程序瑕疵而导致担保无效,但应向其它已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的主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若债权人对债务加入公司的承诺决议程序末尽义务进行审查,则债权人未尽到注意义务,故不属于善意相对人,但可能会导致债务加入承诺无效。法律规定,公司对外承担债务担保责任必须有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若无此程序则会导致担保无效。债务加入承诺无效,也会导致已履行义务的连带责任担保公司无法依据该承诺要求债务加入的公司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但债务加入公司却侵害了已履行义务的连带责任担保公司的追偿权,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债务加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债务加入承诺无效的赔偿责任可以参照民法典担保制度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原因是债务加入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使得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就越权出具债务加入承诺,且债权人未尽到审查义务。以上两主体均对债务加入承诺无效存在过错。故债务加入公司应就承诺无效导致担保公司对其追偿权落空的损害结果应向担保公司承担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部分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和债务加入公司追偿。对于债务加入承诺的效力认定参照担保规则,公司债务加入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若债权人没有尽到审查债务加入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审慎义务,则债务加入承诺无效。因债务承诺无效,导致担保人无法要求债务加入公司履行主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全部清偿责任,侵害了担保人的追偿权,担保人有权参照有关担保无效的规定要求债务加入公司承担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第552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7条,第12条,第17条,第36条;


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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