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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是44小时还是40小时? 周六周日是否为固定休息日?

作者: 谭秀建 发布时间: 2023-04-170

        2018.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1995.5.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5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7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两部法律,对同一个问题,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到底以哪一部法律的规定为准?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到底是44小时,还是40小时?周六周日是否为固定休息日?

       由于“法律打架”,导致实务中关于此问题的认识存在差异,如何准确理解和掌握这个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官、仲裁员、律师、企业法务人员、企业HR共同关心的问题。

       我国法定周最长工时自共和国成立以来一直为48小时,从199431日起国务院出台规定缩短为44小时,《劳动法》自1995年起规定为44小时,1995217日国务院又对44小时工时制度进行修改,从199551日起进一步缩短为40小时。从立法变化来看,工作时间中呈不断减少趋势的。

       标准工时制度与劳动立法宗旨不冲突首先,《劳动法》第一条旗帜鲜明的表明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劳动法》本质上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国务院对原“不超过44小时”工时制度缩短为“40小时”工时制度,显然更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符合《劳动法》的立法本意。在立法技术上用了一个“不超过44小时”的表述,并没有直接规定“44小时”。国务院规定的40小时也没有超过44小时,从这个角度上来说,也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从实践来看,我国对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劳动者,早就有过适当的缩短工作时间的规定,主要有四种情况:

 

 

 

        1、 从事矿山井下、严重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特别紧张体力劳动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可以少于标准工作时间。

        2、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日工作时间内,可以给婴儿哺乳两次,每次30分钟。

        3、 化工行业对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根据生产的特点和条件,分别实行“三工一休制”与“定期轮流脱离接触”相结合的制度,即工作3天休息1天,每年再轮流脱离原作业岗位1个月,或采用6小时至7小时工作制。

        4、 煤矿井下实行四班6小时工作制,纺织行业也曾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

       旅游属于特殊行业,周末、节假日系旅游消费高峰,因行业特殊性,难以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故可以根据劳动法“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之制度,不实行“每周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不实行“周六、周日为固定休息日”,可以灵活安排工作和休息(调休),保障劳动者利益。

      通常情况,每周工时应当以40小时为准但特殊行业、特殊企业可以执行“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工时制度,周六、周日可以不是固定休息日,企业可以灵活安排工作和休息(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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