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达法坛 Ⅱ 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为资本的认定👽👽
作者: 孙顺发 发布时间: 2025-08-280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资本公积金的转增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在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但这种转增行为无效且被法律所禁止。将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以下简称“转增”)作为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方式,是完全错误的,并且违反了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和财务准则。这两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将自有财产投入公司,换取股权。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投资行为,属外部交易 。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将公司自有资金(资本公积)从权益的一个科目转移到另一个科目(股本)是利润分配行为的一种形式,属内部会计处理。资金流向上,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资金从外部流入公司,公司的总资产增加。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则是资金在公司内部流转,公司总资产没有任何变化,只是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发生了变化(资本公积减少,股本/实收资本增加)。主体方面,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是行为的主动方,向公司履行义务。 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公司是行为的主动方,是公司对自己的权益进行分配和调整。 法律要求上,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必须实际缴纳货币或转移财产所有权。 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则必须基于真实的资本公积来源,并履行相应的公司决策程序(如股东会决议)。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目的是形成公司的初始资本和资本金,是公司成立和运营的基础。 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目的是扩大公司股本规模(但资本总量不变),降低每股净资产和股价,增加流动性,或将经营成果转化为永久资本。
所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不能混为一谈。首先,违背了资本的“充实”原则,公司资本是债权人利益的最低担保。如果允许股东不投入任何资产,仅通过一个内部的会计操作就获得了股权,那么公司的注册资本就成了“空壳”,完全失去了对债权人的保障意义,构成虚假出资。其次,资本公积的来源决定了其用途,资本公积金主要来源于投资者投入的超出股本部分的出资(即“溢价”)。其他与公司经营相关的非经营性收入,如接受捐赠、资产重估增值等。这些资金已经是公司的财产,而不是股东未缴纳的出资。用公司的钱去替股东完成出资义务,相当于股东“空手套白狼”,不仅没有向公司投入资产,反而侵占了公司原有的资产,这极易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最后,违反了财务和会计准则,这种操作在财务上无法通过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绝不会对这样的账务处理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并代替股东实缴资本在法律上有风险。如果部分股东试图这样操作,公司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首先,对公司的风险,意味着注册资本不实。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局)的登记信息中,股东的出资状况将显示为虚假的“已实缴”。其次,年检/公示系统异常,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如果被抽查或债权人投诉,很容易被发现注册资本不实。最后,丧失法人独立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法院可能“揭开公司面纱”,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股东的风险上,出资责任不能免除。在法律上,该股东的出资义务丝毫没有履行,他仍然是欠缴出资的状态。所以,公司或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也可以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对董事、高管的风险方面,如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知或应知这种情况而未予阻止,甚至协助操作,他们可能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正确的做法是股东必须用自有财产(货币或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向公司实际缴纳,完成法定的出资程序。在股东全部实缴出资后,如果公司积累了足够的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以下合法程序进行转增。如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 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