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顺发 ‖ 法检两院办理纪委监委移送案件解析
发布时间: 2026-01-150法检两院办理纪委监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应遵循“监察调查—审查起诉—审判”的流程,在办案模式、证据使用等方面与办理一般刑事案件存在显著差异。
一、办理纪委监委移送案件的基本流程
1. 预告移送
监察机关一般应在正式移送起诉10日前,书面通知拟移送的人民检察院,通报被调查人身体、留置等情况。 确保检察机关有足够时间准备受理。
2. 指定管辖协商 需要指定起诉、审判管辖的,监察机关应与同级检察院协商,并在移送起诉20日前提交商请指定管辖函。 避免管辖冲突,保障程序顺畅。
3. 移送受理
监察机关将《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证据等移送检察院案管部门。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是启动审查起诉的前提。
4. 审查起诉
检察院对证据、事实、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自行补充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
5. 提起公诉
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向法院提起公诉;否则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与一般刑事案件程序相同。
6. 审判
法院依法审理,对监察证据进行质证、认证,作出判决。 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审查。
二、法检与纪委监委的办案配合模式
1、提前介入
检察院在监察调查阶段可应邀请提前介入,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提出意见。
2、指定管辖协调监检双方就指定起诉、审判管辖建立通报协商机制。
3、证据审查与补充调查
检察院审查中认为证据不足的,可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监察机关应配合检察院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要求。
4、强制措施衔接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拘留、逮捕)的转换在移送起诉前后有序衔接。
5、信息通报与沟通
双方在案件进展、量刑建议、认罪认罚等方面保持沟通,确保“法法衔接”顺畅。
三、与一般刑事案件的区别
1、调查/侦查主体
纪委监委移送案件(职务犯罪)的调查/侦查主体为监察机关(纪委、监委), 一般刑事案件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
2、程序性质
监察调查属非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侦查属刑事诉讼程序。
3、证据规则
监察证据可直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但需符合刑事审判证据标准。 侦查证据需经过取证程序合法性审查。
4、强制措施
留置属纪委监委调查阶段,转为刑事强制措施属移送检察院后,可采取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四、配合模式
强调“监检衔接”,提前介入、协商管辖、补充调查等协作紧密 ,公安与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制约。量刑建议方面,监察机关可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检察院综合考量后提出量刑建议。 检察院直接提出量刑建议(公安无此权限)
五、纪委监委调查的证据能否作为法院判决的直接证据?
根据《监察法》第36条,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必须符合刑事审判的证据标准,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合法。非法证据应依法排除。监察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运用应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因此,纪委监委调查的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但其证明力仍需经过法院的全面审查。
六、量刑建议由谁提出?
监察机关可以在移送检察院时依法提出从宽处罚建议(即量刑建议),包括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等。该建议需经本级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并报上级批准。检察机关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综合考量监察机关的建议、案件事实、证据及认罪认罚等情况,独立提出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起主导作用。
二者关系上,监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参考,双方可通过提前介入、沟通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最终向法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由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载明。
总结
流程:监察机关预告移送、指定管辖协商、检察院受理审查、提起公诉、法院审判。
配合模式:以提前介入、指定管辖协调、证据审查与补充调查、强制措施衔接、信息通报为主要内容的“监检衔接”机制。
与一般刑事案件的区别:调查主体、程序性质、证据规则、强制措施、配合模式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证据资格:纪委监委调查的证据可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但必须符合刑事审判的证据标准,并经法院审查认定。
量刑建议:监察机关可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提出正式的量刑建议,两者相互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