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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顺发 ‖ 受贿罪的金额定性及非法证据排除法

发布时间: 2026-01-160

在受贿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每一笔行贿金额的精准定性及对证据的合法审查,是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石。前者关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后者则是防范冤假错案、保障程序正义的关键防线。本文将围绕这两个核心问题展开探讨。

一、每笔行贿金额的司法定性

对单笔行贿金额的定性,并非简单的数字累加,而是一个结合刑法规定、司法解释与具体案情,对行为性质、财物价值及主观意图进行综合判断的复杂过程。

(一)财产性利益的价值折算与认定

传统贿赂犯罪的对象多指现金、物品等有形财物。然而,随着腐败形式的演变,《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将“财产性利益”明确纳入贿赂犯罪的范畴。这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旅游、会员服务)。对此类利益的定性,关键在于将其量化。例如,在行贿人李某为受贿人王某支付的2万元国外旅游费用,虽然王某未直接收取现金,但该笔支出属于典型的财产性利益,应全额计入受贿数额。这表明,定性时需穿透表象,关注国家工作人员实际获取的、可量化的经济利益本质。

(二)单笔交易中复杂情形的价值剥离

在涉及交易、投资等掩盖型贿赂中,单笔资金往来可能混杂合法与非法成分,定性时需要精准剥离。又如王某为李某代购手表,实际支付57万元,李某却支付60万元。其中,3万元的差价并非正常交易对价,而是基于王某此前利用职权为李某谋利而给予的“额外回报”,双方对此均有主观认知,因此这3万元应被定性为独立的受贿金额。同时,李某最终获得的手表A,经评估价值21万元,后李某找王某退还多付的36万元,王某找商家退回了36万元却始终拖着末退给李某,此36万元不应计入受贿额。此案例说明,对于一笔复合型资金或交易,需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分解出其中与“权钱交易”对价相关的部分。

(三)多笔收受财物行为的数额累计规则

对于多次收受财物的行为,能否以及如何累计计算数额,直接关系到是否入罪及量刑档次,实践中情形复杂。

1. 均单独成罪时的累计:若行为人多次收受不同行贿人财物,且每次数额均已达到入罪标准(如每次3万元),则属于“同种数罪”,在定罪量刑时应将全部数额累加,以一罪论处。

2. 单次未达入罪标准时的审慎累计:这是争议焦点。原则上,受贿罪要求财物与为“特定他人”谋利具有对应性,因此不同行贿人之间的数额通常不能简单相加。然而,存在两种例外情形,允许累计:

   ①、连续犯: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收受贿赂行为(如交警多次为不同人处理违章并收钱),即使单次数额不大,也应累计。

   ②、徐行犯(感情投资):行贿人为达成某个请托目的,有意将大额贿赂“化整为零”、分期支付。对于在具体请托事项提出后收受的所有财物,无论单笔大小,均应累计。对于请托前的“感情投资”,若累计数额超过1万元,也应一并计入,因其具有“准贿赂”性质,是为后续请托作铺垫。

3. “感情投资”的特殊认定:根据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单个下属或被管理人的财物,累计价值超过3万元,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即被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该累计数额可构成受贿。这强调了以“单个行贿人”为单位进行累计的原则,防止将正常人情往来拔高为犯罪。

综上所述,对每笔金额的定性,是一个动态的、关联性的判断过程,必须紧密结合具体案情,考察财物性质、交易背景、双方主观故意及行为模式,方能得出准确结论。

二、证据排非法在受贿案件中的适用

定罪量刑依赖于确实、充分的证据,而证据的合法性是其具备证据资格的前提。在受贿案件中,言词证据(如口供、证言)往往至关重要,也最容易在取证合法性上引发争议。

(一)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核心地位

我国刑事诉讼严禁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察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与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这意味着,即便一份口供内容真实,若系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也应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这是保障人权、维护司法纯洁性的底线要求。

(二)排除程序的启动与证明责任分配

当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时,程序即被激活。申请方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需要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线索或材料,例如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同监室人员证言等。这并非要求其证明非法取证事实确实存在,而是提供足以引起合理怀疑的线索。

一旦法庭对取证合法性产生疑问,证明责任即转移至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必须通过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提请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取证过程的合法性。若不能证明,则相关证据应予排除。

(三)司法实践中的审查要点

在实践中,法院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审查极为审慎。例如,在“医生受贿85万”一案中,被告人陈某当庭翻供,声称遭到刑讯逼供。法庭启动了排除程序,但因其辩护人未能提供任何具体线索或材料,而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能够相互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故法庭最终未采纳排除申请,将侦查阶段的供述作为定案依据。这一案例表明,徒有主张而无线索的排除申请难以获得支持。同时,它也凸显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证明取证合法性方面的关键作用,以及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对于构建牢固证据体系的重要性。

证据排非法的适用,不仅是个案中的程序对抗,更是倒逼侦查、调查机关严格依法、规范取证,从源头上保障案件质量。

三、定性与证据排非法的交互影响

案件的最终认定,是实体定性与程序审查交互作用的结果。一方面,对每笔金额的准确定性,依赖于合法、客观、关联的证据支撑。例如,要认定一笔“感情投资”为贿赂,需要证据证明收受方与赠送方之间存在管理关系、累计金额超过一定标准、且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等。这些证据本身必须合法取得。

另一方面,非法证据的排除可能直接影响定性的基础。若关键的行受贿合意口供或证言因非法取证被排除,而其他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明链条,则相关笔数的受贿事实可能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因此,实体问题的解决无法脱离程序正义的保障。办案机关必须在《证据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框架下,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全面、合法地收集和审查证据,确保每笔被定性的受贿事实都建立在坚实的证据基础之上。

结论

受贿罪中每笔行贿金额的定性,是一个穿透形式看实质、连接单一行为与整体模式的精细司法活动;而证据排非法则是守护这一活动公正性的程序盾牌。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惩治受贿犯罪、保障司法公正的完整闭环。未来的司法实践,应继续深化对新型、隐性腐败行为定性的研究,同时不断严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的适用,从而在精准打击犯罪与充分保障人权之间实现更完美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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