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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谋林律师团队代理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 2026-03-230

近日,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熊谋林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一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经依法代理,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最终全面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判令相关公司股东就公司债务向当事人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背景

20249月,当事人因执行受阻问题前往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寻求熊谋林律师团队的专业法律帮助。

经详细沟通了解到,此前当事人与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已经历一审、二审程序,并已形成生效判决。生效判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的合法债权未能实现。

熊谋林律师在认真审阅当事人提供的一审、二审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针对公司本身的维权路径已基本穷尽,在当事人暂未掌握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情况下,继续单纯向公司主张权利已难以取得实质性效果。与此同时,工商登记档案显示,公司股东存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且部分股东在执行终结后存在恶意转让股权、规避公司债务责任的嫌疑。基于上述情况,熊谋林律师团队建议当事人依法向公司股东追究责任。该意见获得当事人认可后,当事人正式委托熊谋林律师团队全权代理本案。

二、律师团队精准研判案件路径,科学制定维权方案

接受委托后,熊谋林律师团队围绕本案可能采取的两条司法救济路径进行了系统论证,即:

第一条路径:依法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第二条路:另行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

团队重点就两种路径的必要性、可行性、预期效果、潜在风险,以及管辖、诉讼时效等程序性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在充分结合现有证据、案件事实以及降低当事人程序负担等因素后,并在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最终确定以直接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作为本案维权方案,力求以更高效、更精准的方式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一审未获全面支持,律师团队依法提起上诉

在确定诉讼思路后,熊谋林律师团队迅速开展诉讼准备工作,围绕以下关键问题系统收集证据和法律依据:

1.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

2.部分股东在执行程序终结后仍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规避出资责任的事实;

3.与本案争议焦点相关的法律规范、司法裁判规则及参考案例。

一审庭审中,公司股东提交部分证据,试图证明其在转让股权前已通过代公司偿还债务的方式完成出资,无需再承担出资责任。对此,熊谋林律师团队依法指出:相关证据仅能证明股东曾代公司清偿债务,并不能证明其已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与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二者在法律性质上并不相同,不能当然抵销。为充分支撑该代理意见,团队还提交了相关裁判案例予以论证。

尽管本案事实相对清晰,且已有类似司法裁判可供参照,但一审法院仅基于部分股东未实际出资的事实,判令未出资股东承担责任;对于存在恶意转让股权、规避法律责任情形的股东,则未全面支持原告诉请。

鉴于一审判决未能充分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熊谋林律师团队依法协助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二审依法改判,全面支持当事人诉请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股东代公司偿还债务,能否视为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围绕该核心问题,熊谋林律师团队在二审庭审中再次进行了系统、充分的论证,明确指出:

股东代公司偿还债务,仅能使股东取得对公司的债权,并不当然等同于其已经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若股东主张以其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其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则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求,且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本案中,相关股东显然不具备依法抵销的条件,因此不能认定其已完成出资义务。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熊谋林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全面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案件启示

本案的成功改判,既体现了律师团队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精准把握,也反映出在公司债权实现受阻情形下,依法突破仅向公司主张权利的单一路径,积极向存在未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股东追责,是切实维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方向。

在此,熊谋林律师提醒:

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在向公司主张债权未能实现时,不应将维权视角局限于公司本身。如公司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通过转让股权等方式规避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债权人应依法积极向相关股东主张权利。

对于公司股东而言,应当正确理解并严格遵守公司独立法人地位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法律边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切勿将公司视作个人资产的延伸。否则,一旦因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甚至触及刑事责任,将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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