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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诉求与农村民间调解

发布时间: 2020-08-090

权威诉求与农村民间调解

       毫达律师事务所 孙顺发

       转载  湖 南 农 机 :  第 37卷 第5 期 ·学 术   

       摘 要 农村民间调解由来已久 ,农村民间调解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 ,并能够在农村社会秩序的维系中发挥作用 ,其深层的涌动因素之一在于农民对权威的诉求。因此 ,引导农村民间调解进入法治的轨道 ,推进农村的法治建设 ,必须从这种深层次的内在涌动因素出发 ,有效利用权威效应 ,充分发挥乡村权威的作用 ,实现国家法治资源与农村本土法治资源的良性互动。


       所有对农村法治化的探索与实践都不能离开农村这个“乡土社会 ”的空间 ,不能离开农民这个 “乡土社会”的群体 。实践已经证明, 任何远离乡土社会的一厢情愿的法治化的理想推进都是徒劳 。因此 ,认清农村法治的实然状态 ,挖掘农村社会的乡土法治资源 , 实现国家法治资源与农村本土法治资源的深层次良性的互动 , 是农村法治化的基本路径 。基于此理念 , 笔者试图从农村民间纠纷调解这个侧面来解读农村法治的实然状态 ,以期对农村法治建设起到些许的借鉴 。

       1.农村民间调解存在的合理性

       法治追求的是公平 、正义 、秩序 、自由以及人的全面发展 ,这是法治真正的意蕴所在 。具体到纠纷的解决上 ,法治并不要求所有纠纷的解决都必须通过法律途径 , 所有符合法治价值理念的解决机制都应该为法治所允许所接纳 。于是当我们看到大量的农村民间纠纷通过非法律途径的调解方式来解决的时候 ,不能简单地认为 ,这是农民不知法 、不懂法所作出非理性的选择 ,是愚昧落后的表现 ,是与法治的要求相背离的 。在农村这个特定的语境化空间, 农村民间纠纷调解机制的存在有其合理性 。

      1.1农村社会秩序多元

       农村社会秩序并没有也不可能变成单一的国家法 。因为国家法在任何社会里都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秩序 , 无论其作用多么重要 ,它们只是社会秩序中的一部分 ,在国家法之外还独立存在各种类型的秩序 。正如亨利 ·莱维 ·布律尔所说的一样“只要对社会生活简单地观察一下 , 就可以使我们相信 ,除了由政权强加的法律规则外 ,还存在着某些法律规定 、或至少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过去存在 ,现在仍然存在着一些并非总

体社会组织权限中产生的法律 。既有超国家法 ,也有国家法。”按照梁治平先生的观点 ,在中国传统语汇中,与“官府 ”相对的是“民间”,因而可以把国家法以外的其他社会秩序归结为“民间法 ”。民间法 “正如这个名称所暗示的一样 ,它生长于民间社会 ,其与普通民众 日常生活秩序的关系更加有机和密切 ,以至当政体变更 ,国家的法律被彻底改写之后 ,它仍然可能长久地支配人心 ,维系着民间社会的秩序 。”因此今天的农村社会秩

序是国家正式的法律秩序与农村村规民约 、习惯 、礼俗 、伦理 、道德等民间法并存的多元混合秩序 , 国家法与民间法在农村这个社区空间同时发生着作用 。正是农村社会秩序的多元 ,使得农村民间纠纷的解决不可能通过单一的法律途径来解决 ,调解机制在今天的农村生活中仍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

       1.2农村民间纠纷的乡土特色

       发生于农村这一特定空间的民间纠纷 , 有着非常浓厚的乡土特色 。农村纠纷有的发生于家庭内部 ,如赡养纠纷 、夫妻关系问题 有的是个体的村民之间的纷争 还有是所谓的干群冲突等等 。从产生的直接原因看 ,有的起因于 日常琐事 有的是男女关系引起的家庭间的冲突 有的是经济契约纠纷 有的是地界和建房纠纷 ,还有的是由于生产 在很多地方尤其普遍的是灌溉问题 所导致的矛盾 。正是农村民间纠纷的这些特点使得农村的民间纠纷 ,很难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得到解决 ,因为法律总是一个普遍规则 , 它的规定不可能详尽到“一棵葱”“一棵白菜”, 因此有了调解机制存在的土壤和空间。


       1.3农民的理性选择

       对于农村民间纠纷的解决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当事人直接交涉 有的小矛盾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的消解 ,小事化了了 有的是当事人不直接接触 ,而是向村庄的其他成员或在村庄的公共空间散发 ,最典型的如骂街 有的是请有权威的第三方介人调解 有的冲突可能最后诉诸法律 。其中调解方式 ,更为多数人所选择 。因为农民对它所需要的知识 ,运作方式 ,成本和收益最为熟悉 。政府和司法部门都属于公共领域 ,它们运作的依据都是正式的条文。农民对它们所需要的知识 、运作方式和成本收益的期望是陌生的 ,特别是司法部门。我们认为农民在纠纷处理中会根据自身所处情景的差异 , 遵从一种适当的规范取向,理性地选择一种适当的纠纷解决途径 ,以实现理想的目标 。

      2.农村民间调解中的权威效应

      我们对农村民间调解的认识不能简单地停留表面 ,从“想象的异邦 ”出发 ,来探讨民间调解机制的完善问题 ,而是应该回归到村庄生活的现实图景中, 挖掘其深层涌动机制和决定性的因素 ,从根基上进行一种引导和完善 ,以充分发挥民间调解在农村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基于此理念 ,笔者在对农村民间调解机制进行历史和现实分析和研究中发现 , 农民对民间调解机制的选择和对调解结果的认同中, 权威诉求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2.1国家和社会的分野与乡村权威诉求

     “普天之下 ,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 ,莫非王臣”的皇权统揽一切的时代 ,国家也没能取代社会 ,因为存在着很多皇权不能的问题 , 国家和社会的两分 , 使得两者的治理模式也是不同的 ,国家的治理主要通过国家机器保障的国家政权来实现 ,而社会的治理是自治性的 ,其主要依靠乡村权威来实现 。在我国“王权止于县政”的古代社会 ,乡村是皇权不及的地方 ,在这里秩序的维护主要不是通过国家政权来实现的而是通过乡村权威来实现的。乡村权威是一种内生权威 ,它是乡民在生产 、生活中的自然诉求 ,与乡土社会的生活息息相关 。这种内生型乡村权威主宰着乡民的生活 ,维系着乡土社会的自然秩序 。长此以往 ,乡民对乡村权威有了敬畏 ,有了崇拜 ,也产生了依赖 。权威意识和权威诉求在乡民头脑中根深蒂固。直到今天 ,伴随着乡土社会的变迁乡村权威的变化,但这种意识和诉求并没有改变。

       2.2农村民间调解中的权威效应

      通过以上分析 , 我们可以发现乡土社会是一个充满权威诉求和权威崇拜的地方 。乡民的生活模式常常以乡村权威为楷模 ,而纠纷发生之后 ,也常常寻求乡村权威以救济 。因为他们坚信 ,地位高 ,有威信 ,受人敬重的权威人物 ,往往是社会行为的楷模 ,他们所说的话 ,所作的事 ,毫无疑问是正确的 ,即“人微言轻 、人贵言重 ”。基于这种逻辑 ,乡民总认为 ,通过他们所作出的裁判也应当是公正的合理的, 选择并服从他们的裁判会使自己具备安全感 ,增加不会出错的“保险系数 ”。相反 ,如果不服从他们的裁判 ,则代表对权威的不尊重 ,这样的行为往往被乡民所鄙视 、所不容 , 而在“抬头不见 ,低头见”的“熟人社会里 ”, 一旦被共同体所孤立 、所抛弃 , 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于是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图景 ,在农村发生了纠纷之后 ,当双方当事人通过的直接交涉难以得到解决时 , 往往会找到乡村的权威人物进行调解 ,而且调解的成功率极高 ,调解结果往往会被双方当事人所接受 ,反悔的很少 。因此 ,透过农村民间调解的表象 ,我们可以发现 ,权威诉求是农村民间调解的深层涌动因素 ,与其说农民选择了调解 ,服从了调解 ,还不如说 ,农民选择了权威 ,服从了权威 。

       3.乡村权威的改造与农村民间调解机制的完善

      权威诉求是农村民间调解的深层涌动因素 。因此 ,我们在改造和完善农村民间调解机制的过程中, 应该正视并有效地利用这种权威效应 , 积极引导乡村权威人物以法治的理念和价值为指导 ,在调解中引人法律规范 ,实现国家法治资源与乡村本土法治资源的完美契合和良性互动。笔者认为要达到这一理想状态 ,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

       3.1实现国家权威与乡村权威的契合

       笔者认为国家权威与乡村权威应该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在乡村社会共同发生作用的。在今天我们非常欣喜地看到在很多农村 ,由村民直选的村组干部担任村组调解委员会 ,这样的组织构架形式为实现国家权威和乡村权威的结合提供了很好的条件。一方面这些村组干部作为被国家正式政权所认同的干部 ,是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方针的贯彻者 ,国家权威的维护者 ,这样的身份和职责 ,要求他们在调解中考虑国家的法律法规 ,维护国家的权威 ,因此有利于促进调解的合法性 另一方面这些村组干部是由村民直接海选出来的, 他们往往都是当地的精英和能人 ,是乡村权威的代表 ,有极高的威信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 他们所作出的调解结果往往会被村民所认同和所接受 ,保障了调解的有效性 这样国家权威和乡村权威在无形之间形成契合 , 共同维护了乡村的和谐秩序。诸如此类的形式 ,非常值得我们去研究去探索。

      3.2让乡村权威人物成为真正的“乡村法律人 ”

     国家权威与乡村权威的结合不是一种外在的形式上的结合 ,而是内在的实质性的结合 ,也只有这种内在的实质性的契合 ,才能真正促进农村的民间调解机制的完善。关键要让农村民间调解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 要符合法治的理念和法治的真精神。这就要求作为调解人的乡村权威必须有坚定的法律信仰 ,良好的法律素质。因此 ,我们应该通过专业培训 、观摩考察等方式 ,不断提高村组干部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政策水平 ,让他们真正成为熟练运用法律知识的“乡村法律人 ”。这样 ,不但能在农村民间调解中融入更多的法治理性 , 增强农村民间调解的合法性 ,大大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而且还能借助农村民间调解这一途径 ,在潜移默化中 ,将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输送到村民中间 ,达到 “春风化雨 ”“润物细无声 ”的理想效果 。这对于培育村民的法律意识 ,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加快农村的法治建设大有裨益 。


参 考 文 献

1【法 〕亨利 莱维 布律尔 法律社会学【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7

2  梁治平 乡土社会 中的法律与秋序 【 〕中国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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