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达视角 || 连带责任人在内部如何追偿?
作者: 谭秀建 发布时间: 2022-09-190一、连带债权、连带债务的一般原则
二、按份责任、连带责任的一般原则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责任形式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但具体到百分比还需要进一步细分,有些责任有明确的百分比,可以直接按百分比量化责任。
三、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有权追偿。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如:A、B、C、D、E对外连带责任100万,A被执行50万,A对超出部分(50-100÷5=30万)可以向B、C、D、E追偿。
四、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如果未承担债务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当分担的债务份额即自己的最终债务的,不能让承担了中间债务的连带债务人独自负担该债务,只要还有其他有清偿能力的连带债务人,也应当分担不能履行其债务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究竟应当如何负担,方法是,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如:上述A、B、C、D、E为100万连带债务人,每个人的最终份额为百分之二十,即20万;当A承担了50万后可以向其他人追偿30万,在追偿中,如遇B不能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即20万,其他A、C、D、E四名连带债务人对该20万,每人分担四分之一,即A分担5万,C、D、E每人分担5万,这样,A仅可以追偿30-5=25万,C、D、E每人则应分担20+5=25万,相对A的追偿而言,A享有了债权人25万的权利,C、D、E对A均负有支付20+5=25万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