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毫达概况 业务领域 专业人员 人力资源 法律产品 毫达公益 毫达学术 最新动态 联系我们 搜索 CN EN JP

毫达法研 || 浅析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对税收债权的认定

作者: 王美东 杨华 发布时间: 2022-11-160

自定义模板.jpg1907152607.jpg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税务机关申报的债权应如何认定,本文以破产受理日为时间节点分别进行论述。

一、破产受理日前债务人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的认定
|1.税务机关申报的破产受理日前欠缴的税款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算;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对于破产受理日前债务人欠缴的税款应当认定为税收债权,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及职工债权后进行清偿。
|2.破产受理日前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的认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的规定,破产受理日前债务人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破产债权,但该债权是否享有税款债权的优先性?《企业破产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的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产生的滞纳金应认定为普通破产债权。

二、破产受理日后债务人产生的税款及滞纳金的认定
|1.破产受理日后产生的税款的认定
由于《企业破产法》并未对破产受理日后、注销前新产生的税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以及是否具有优先性等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税收征收管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设立后直至注销登记前,依法纳税是企业法定义务。企业虽然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并未注销,纳税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仍然负有法定的纳税义务。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依法产生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增值税、城建税等税款,都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项费用或承担的必要债务,其主要目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本质属性是相同的。因此在实务过程中,因破产受理日后新产生的税款通常被认定为破产债权,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进行清偿。如国家税务总局桂阳县税务局、湖南黄沙坪铅锌矿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号:(2020)湘10民终1585号】案件持相同观点。
|2.破产受理日后税收滞纳金的认定
如前所述,破产受理日前,企业基于所欠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认定为普通债权参加分配。而对于破产受理日后基于企业所欠税款继续产生的滞纳金是否被认定为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的规定,破产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综上,破产案件受理日前产生的税款为税收债权,属于优先债权,在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及劳动债权后进行清偿;受理日后产生的税款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本质属性相同,并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进行清偿;破产受理前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破产债权,其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破产受理后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微信图片_20221116150050.png

wang.png

微信图片_20221116150045.png

微信图片_20220916132703.png

微信图片_20220804163336.png

公司简介.png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