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毫达概况 业务领域 专业人员 人力资源 法律产品 毫达公益 毫达学术 最新动态 联系我们 搜索 CN EN JP

毫达法研 ||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自动终止吗?

作者: 夏岷才 发布时间: 2022-12-210

自定义模板.jpg

11014154827.jpg

大家都知道,员工入职是一般会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一般会写明合同类型及劳动合同期限。那劳动合同期满时,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吗?为了帮助大家了解这个知识点,我对相关法条、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了收集、整理,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订立与终止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其次,我们再来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自动解除合同的相关制度,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也只是专门针对有固定的劳动合同类型而言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如果双方不采取书面形式终止劳动关系的话,劳动合同不会自动终止,劳动关系不会自动解除。合同到期如果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就不会自动解除。如果合同到期不续签或不继续履行是合同终止而不是合同解除。到期后没有续订的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这里我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2020年10月1日某窗帘经营部与员工吴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吴某的工作岗位为窗帘相关工作,劳动报酬计算方式为按件计酬;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并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吴某入职后其人事主管为李某、晋某。合同到期后双方未书面确认终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吴某的社保通过另外第三方单位挂靠购买)。2021年10月31日至2021年11月5日期间,吴某照常到经营部所在地上下班,同样接受李某、吴某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2021年11月5日吴某下班后在回家的必经线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因吴某受伤较轻不符合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定残标准,但符合工伤十级的定残标准,为此,吴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关系确认。仲裁委裁决吴某在交通事故事发时,与经营部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经营部以双方合同约定合同到期终止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吴某在交通事故事发时,与经营部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但吴某一直在经营部上班至11月5日出事。在合同到期后的这5天,吴某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工作主管人员未发生变化,吴某仍在经营部上班,经营部未表示异议,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吴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与业主李某、与主管李某仍就吴某的治疗问题、休假问题、工资借支等问题在微信上进行沟通交流。因此,虽然劳动合同约定期满后终止,但双方却在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依法判决吴某发生交通事故时,与经营部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文作者.png

xia.png

微信图片_20220804163336.png

公司简介.png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