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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达法研 ||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作者: 陈志兵 陈永家 发布时间: 2023-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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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一字之差,其所代表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却大相径庭。实践中,在不同的情况下,就连法律专业人士也极易对二者的关系进行混淆,那么,应如何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呢?本文将从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最高院相关文章和裁判思路,总结归纳二者的联系与区别,以供大家参考。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定义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联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编者说明:劳动关系的基础为雇佣关系。为保护弱势劳动者、保证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劳动力,国家对一定范围内的雇佣关系进行干预,确定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包括最低工资、工作时长、社会保障等内容。国家对于部分雇佣关系的干预,使得这部分雇佣关系被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当雇佣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体现国家对劳动者保护的强制干预时,便以劳动关系出现;当雇佣关系不在公权力的干预范围之内时,则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而仅仅是一种普通的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由此可见,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本质上均为基础的雇佣关系,故在实践中常常难以区分。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

|1、主体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如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关系,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等。

|2、主体双方之间的隶属性不同

劳动关系中,主体双方具有行政隶属性,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

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性。虽然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关系,但是该管理更侧重于在提供劳务时的安排。二者关系通常存在“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3、权利义务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除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等工伤事故的,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有获得加班费的权利等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劳务关系中的劳动主体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雇工方无需提供保险、福利待遇等,因此,提供劳务者的工作风险一般由其自行承担。

|4、工资的支付周期不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在劳动关系下,双方受制于劳动合同和法律的约束,或者受双方长期形成的用工关系所形成的习惯,工资发放时间较为固定,不轻易发生变化。而劳务关系下,一般以工作完成时一次性结算,或者按照小时、天数来即时结算,工资发放周期不固定。

|5、国家干预性程度不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除由劳动合同确定外,劳动法律法规还以强制的形式,对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作出了规定,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主要根据双方的协商签订合同,法律不予干预。

|6、法律适用和纠纷解除程序不同

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主要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调整和规范,采用“一调一裁两审”和“一调一裁”并存的专门的处理程序机制。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为普通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和合同编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和调整,按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7、法定保护时效不同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而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故二者的法定保护时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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