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达刑事业绩 Ⅱ涉嫌污染环境罪最终被撤销案件
发布时间: 2024-07-040我所李志军和马罗律师承办的“暗管排放泥沙”“泥沙中重金属铬含量达0.28mg/L”,某冶炼公司因上述事由被某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以“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涉案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张某、骆某、王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我所律师介入后先成功取保,后经犯罪构成分析觉得从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上都没法定罪,最终经律师向检查机关提出建议后以撤案处理。
本案始末为在防汛期间,公司为减少安全隐患,在排查沉降池后发现,沉降池内有大量泥沙,于是找到当地村民用抽沙泵向外抽排泥沙,被相关部门检查时发现、制止,并取样抽排的泥沙,经化验、鉴定,抽排泥沙重金属铬含量达0.28mg/L,相关部门认为公司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并将相关线索移交某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立案侦查。涉案人员王某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到我所咨询,诉求是无罪、缓刑也不接受,怕对子女有不好的影响,我所刑事团队律师接待了王某,在了解上述情况后经过分析发现,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含量达0.28mg/L”的重金属铬能否被认定为危险物质,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之相关规定,“含量达0.28mg/L”的重金属铬则应当被认定为危险物质,但因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发布,重金属铬含量达0.5mg/L时方能被认定为危险物质。法律适用应当遵从从旧兼从轻,据此,刑事团队律师向某检察院提交了《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我们认为根据上述规定王某不构成污染环境罪。最终,某检察院退回案件并要求某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撤回案件,我所代理的王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案取得撤案结果,实现了当事人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