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达律师熊谋林 ll 检察机关对错案洗冤的积极作用
作者: 熊谋林 发布时间: 2024-06-130检察机关对错案洗冤的积极作用
内容摘要
最近的诸多大案洗冤,离不开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事实和证据为导向,依法履行客观义务。然而,既有文献主要从公诉角度关注错案的致因,鲜有研究实证评估检察机关在错案纠正方面的实际功效。本文通过梳理144例死刑错案的洗冤历程,充分肯定了检察法治建设的成就,并凝练出检察机关维护无辜者权益的诸多表现。研究发现,检察机关在监所监督方面积极发现和调查错案,勇于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甚至在再审中明确以“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法院改判无罪。认识并充分肯定检察机关的积极作用,通过控申监督的及时帮助,有助于缓解洗冤压力。
关键词:检察监督 客观义务 检察改革 无辜者 死刑
一、正确评估检察机关在错案纠正中的作用
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混杂局面,决定了人民检察院不仅要承担起诉职能,而且还需承担诉讼监督职能。于是,检察官“客观义务”被认为是有效帮助检察官既做好起诉工作,又是做好防错和纠错工作的检察理念。[1-6] 但问题是,如何评价客观义务检察理念在错案中的运用现状,并把握控申检察工作的下一步走向呢?这两个问题其实并不容易回答。一方面现有的研究多主要以检察申诉工作的各种理论改革建议展开,对检察机关在纠错方面的实际成效还是一个实证空白。另一方面,受过去十多年的冤假错案的诸多细节影响,人民检察院在防错纠错中的最新发展还缺乏客观评价。原因恰恰就在于,在兼具求罪求刑和司法公正的双重身份职业活动中,检察官们很容易因角色和定位不明难免走偏,从而留下“只诉不纠”的印象。
刑事错案常被盖上“发现难、申诉难、纠错难”的三难帽子,这也成为不当评估洗冤过程中的关键原因。即使那些昭雪案件,要么归结于“真凶出现”、“亡者归来”等偶然因素,[7] 要么将纠错原因归结为人大监督或媒体曝光等法外因素。[8] 与此相反,充当诉讼发起者的人民检察院,常被误解为冤假错案中扮演致错诱因的核心角色,[9][10] 甚至将有关检察官的理念偏见和自身定位错误作为重要原因。[11] 诸多类似评估似乎也在向司法工作人员传播这样一个信息,刑事纠错看似与人民检察院无关。然而,这些看法基本忽略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双重身份,并在很大程度上以偏概全,否认申诉检察机关在积极洗冤中的能动作用。当然,我们并不否认检察机关在过去的确存在先前文献归纳的情况,尤其是定罪以前的公诉进程中,但这是否意味着近年来人民检察院在申诉纠错中所起的作用不能忽视呢?
从学术立场来看,检察机关在洗冤过程中的作用评价,与目前的研究重心和方法有关。现有关于有关检察机关在纠防冤假错案方面的研究的重心,主要集中在定罪以前的立案、批捕、起诉审查环节对冤案的预防上,[12-17] 鲜有研究对定罪后的主动纠错进行评估。即使关注于人民检察院在定罪后洗冤中的作用,个别研究所调查的案例也主要集中在2013年以前。[1] 也正因为如此,检察机关的申诉检察工作才很容易被扣上申诉不作为的帽子,并成为检察制度和机构改革的重要因子。不仅如此,目前有关检察机关在错案中的作用研究,也主要集中在理念探讨、角色定位、防错功能、责任追究等几大方面,[13-16] 有价值的实证分析寥寥无几。[8] 由于人民检察院在洗冤案件中的积极作用基本未被研究,这当然容易成为错误评价司法救济的真正动因。因此,不仅诸多理论建议在实践中的应用还需考察,当前洗冤态势下更有必要重新认识检察机关在错案监督和控告申诉中的作用。
评估检察机关在错案中的角色,需要从预防和纠错两方面开展。一方面,不能因为公诉阶段的出错,而忽略监督阶段的纠错。在评价司法机关在洗冤过程中的作用时,不能仅看冤情及其产生机制,还要关注到案件如何洗冤。另一方面,不能因为冤案的纠正迟延,或检察机关在部分案件中的消极反应,就整体上忽略检察机关在纠错方面的作用。事实上,每一起错案的洗冤,都需要各级司法机关莫大的勇气。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检察院的纠错工作没有需要改进和值得总结的地方,这也是最高检努力提高检察申诉工作水平的必要性保障。[18][19] 只有总结各级机关在洗冤方面的积极作用,才有可能更进一步从不同角度完善纠错机制。
因此,唯有掌握当前现状和最新动态,方能展开正确评估,并为将来的洗冤工作树立工作典范。否则,各级司法机关仍有可能消极应对冤假错案,刑事纠错工作也将面临挑战,无辜者的司法救济还将继续远离应有的司法正义之路。为此,本文以最近几十年媒体报道的死刑错案洗冤历程为视角,观察人民检察院在诉讼和司法监督过程中的实际行动。这不仅可以客观评价人民检察院在洗冤过程中的作用,还可为人民检察院的纠错工作提供完善思路。甚至,本文可以作为研究检察机关业务水平发展状况的参考,为观察中国法治建设进步提供素材。有鉴于此,文章结构安排如下:
第二部分,以人民检察院在热点案例中的反应为视角,明确肯定检察机关在洗冤中的鲜明立场。第三部分,以144份死刑错案的洗冤情况为依据,评价检察机关在不同时代的作用。第四部分,继续以错案资料为素材,分析检察机关对证据态度的客观转变。第五部分为讨论和政策建议,围绕多元统计分析结论和错案的纠错情况,提出未来的改革建议。第六部分为结语,总结全文并提出期望。
二:人民检察院在热点洗冤案例中的反应
正义是司法的使命,维护正义也是每一个法律人的责任和义务。每一起错案的洗冤,都是无数正义人士的努力结果,并最终用司法裁判的形式得以实现。因此,作者撰写本文的目的并不是在讲人民检察院在洗冤中起到了核心作用,而是在描述人民检察院及其检察官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数字时代背景下,诸多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参与冤假错案的报道,以及司法机关自己的网络平台,将冤案背后的细节和洗冤历程公布于众。这些大量的冤假错案报道和裁判文书,为观察人民检察机关在热点案例中的反应提供了支持。因此,本部分主要就近年来的热点案例为视角,观察人民检察院在洗冤案件中的努力。我们将这些努力归纳为三点,也即,检察机关率先主动发起纠错,法院启动再审后支持改判无罪,检察机关间接支持无辜者洗冤。
(一)检察院率先主动发起纠错
错案的洗冤是复杂因素的结果,常伴随有上访、申诉、领导批示等多种形式。我们仅关注于刑事司法程序中,检察机关是否率先主动发起正式的纠错程序。近年来报道的冤假错案中,孙万刚案可看成检察机关率先发起纠错的较早死刑案例。2002年12月云南省高院、云南省检察院几乎同时收到其申诉材料,2003年6月云南省高院再次接到云南省人大转交的申诉材料,2003年7月最高检申诉检察厅收到申诉材料后也再次交云南省检察院办理。在法检两家都收到申诉材料后,检察机关持客观态度首先作出反映。2003年9月16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复查后认为:“孙万刚案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确有错误”,并最终于9月18日正式向云南省高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万刚故意杀人案启动再审程序”。[20] 显然,孙万刚案得以洗冤,与最高人民申诉检察厅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积极行动有关,并最终推动孙万刚在时隔8年后无罪释放。
2015年8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杨明无罪,距离他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已有19年。本案得以洗冤的关键在于,2014年10月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启动再审复查,并于2015年4月13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生效判决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1] 不仅如此,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本案再审开庭的出庭意见和辩护律师一样,都是“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2] 在吉林刘吉强故意杀人案件中,他在1999年12月被判处死缓以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终审维持原判。2015年7月6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向家属送达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以“一审判决、终审裁定却有错误”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书。[23] 2015年12月,吉林省高级法院决定再审本案,刘吉强于2016年4月29日获无罪释放。[24]
号称“国内已服刑时间最长的蒙冤者”的陈满案最终沉冤昭雪,更是离不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首次‘无罪抗诉’”。[25] 陈满因故意杀人、放火罪于1994年11月19日被海口市中级法院判处死缓,在海南省检察院抗诉量刑过轻被海南省高级法院驳回抗诉。定罪以后,陈满家属多次申诉,但多次被驳回。在2013年4月9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驳回申诉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10日直接以高检刑申抗(2015)1号抗诉书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1]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省高级法院审理本案,并于2016年1月25日改判陈满无罪,陈满在宣判后立即从海南省美兰监狱获释。陈满案之所以能顺利洗冤,其关键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复查立案决定中明确支持陈满无罪,“经过复查,最高检认为,原审裁判认定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2015年12月29日再审开庭中,浙江省检察院三名检察官也是明确指出“没有任何指向陈满作案的客观性证据和技术性证据,且作为本案认定犯罪事实的唯一直接证据,即原审被告人陈满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26]
在许玉森等案件的洗冤中,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仍然功不可没,在社会各界赢得一致好评。该案的判决书显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福建高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 [27] 在该案的审判过程中,出庭检察官更是立场鲜明地指出“本案客观性证据缺乏,据以定罪的言词证据前后矛盾,被告人供述后翻供,证人证言也有反复,致使原判认定四人共同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法院依法改判。”不仅如此,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还从携带工具来源、进入作案现场、对被害人实施捆绑、赃款赃物去向四个方面论证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以及技术鉴定方面存在瑕疵,充分论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1]
总之,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坚决而明确地开展监督纠错工作,包括死刑错案在内的各种错案,并在洗冤案件中起到关键作用。可以肯定,上述冤案仅是万千司法错案中的冰山一隅,实践中检察官在申诉过程中主动提出监督肯定还有更多。[2]这与前几年洗冤拉锯战相比,甚至是反对纠错来说,不能不说是刑事司法的巨大进步。
(二)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支持改判无罪
备受关注的“乐平5.24碎尸杀人案”得以顺利洗冤,这无疑也与人民检察院的坚定支持有关。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四人自2003年7月起,先后两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两次上诉后由江西省高院改判死缓。伸冤十年后,江西高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5)赣刑监字第19号再审决定,从而主动发起纠错程序。根据2016年12月22日发布的的无罪判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与律师均提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论证理由上,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发表了明确鲜明的无罪意见,包括在案的客观证据与四原审被告人缺乏关联性;除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指向四原审被告人作案,而有罪供述及指认笔录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原审认定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员,以“原审认定四原审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四原审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唯一结论”,建议再审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无罪判决。不仅如此,江西省检察院还提交6份新证据,纠错力度和决心简直难以想象。即,乐平公安局110接处警登记表和通话记录;公安机关对另一起案件的笔录;公安部[2013]6160号检验报告;公安部[2013]1467号检验报告、景德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4]4049号检验报告;公安部[2013]6296号检验意见书;乐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
事实上,乐平杀人案并非省级人民检察院第一次响应人民法院的再审意见。早在10多年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湘高法刑监字第15号决定为冤杀的滕兴善昭雪当天,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也于同日发出控申建字(2005)1号检察建议书,并移送相关复查的证据。如果说滕兴善洗冤在于亡妻归来的绝对错案,那么2014年12月15日改判无罪的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就显示出更大的洗冤勇气和决心。不可否认,呼格案在时任内蒙古高院院长胡毅峰的两次推动下得以启动再审程序。然而,即使是这样一个真凶赵志红早已供述的错案中,仍然可以发现人民检察院秉承客观态度积极推动无罪判决。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再审无罪判决书显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呼格吉勒图构成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通过再审程序,作出无罪判决。”
2016年11月30日作判的聂树斌无罪案,起始于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后的再审建议,并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做出判决。2016年6月6日,最高法院决定再审聂树斌案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1月26日提出再审建议书,围绕被害人死亡原因不确定性、作案工具来源不清、被害人携带钥匙细节、笔录存在瑕疵、证据不足、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等六个方面展开,并明确提出“应当依法宣告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1]在再审开庭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再次明确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聂树斌实施了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行为,应当依法宣告聂树斌无罪”。
(三)检察院间接支持无辜者洗冤
在安徽五周案中,一审合议庭原本一致认为周继坤和周家华等五人无罪。后因合议庭讨论结果泄密,受害人家属在审判长办公室喝农药自杀。于是,阜阳中院改变先前的认定,在1999年3月判处周继坤和周家华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三人分别判处无期和15年有期徒刑。因五位无辜者均有不在场证明,且案件疑点重重,安徽省高院在五被告人上诉后发回阜阳中院重审。原审法院在没有新证据而维持原判后,安徽省高院将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28] 后因无辜者申诉,安徽省高级法院审委会讨论后,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4)皖刑监字第00063号再审决定书。本案再审过程中,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员意见是,“本案既有指向五原审被告人作案的有罪证据,又有否认其五人作案的证人证言、无罪辩解等无罪证据,建议法庭全面客观梳理本案的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1]检察员的出庭意见较为客观,间接说明有罪事实不确实、不充分。其出庭意见与随后的乐平杀人案的洗冤具有相似性,只是江西省检察院的意见更为明确。熟悉证明规则后其实不难发现,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可本案定罪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是因为其他原因并未明确要求作出无罪判决。安徽省检察院的态度,至少减轻了本案的阻碍工作,并最终促成五周案顺利洗冤。
2017年11月30日,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第二次再审改判周远无罪。这确认了19年前的故意伤害、强制猥亵罪是错案,也正式确认了5年前已被刑满释放的他是无辜者。1998年8月周远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本案真凶霍勇的成功抓捕没有为周远洗冤贡献力量,但避免了周远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来,在多次上诉和反复重审以后,周远于2000年12月被改判无期徒刑。本案洗冤的主要动因是中央政法委介入后,最高法院两次督促新疆高院再审。第一次再审后,周远被改判15年并在半年后释放,第二次再审最终实现洗冤。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5月21日周远改判15年后获释的关键是,负责当年复查的主办检察官在2011年的再审中主动指出,“之前定罪的五起犯罪事实,有三起证据不足,改为两起”。[29] 因此,如果说周远的成功释放是洗冤第一步的话,那么这份正义的果实当然也离不开人民检察院的辛勤付出。
人民检察院在近年来多起冤案改判过程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甚至由于检察院自我纠错过程中的坚定决心,才让洗冤变得更加顺其自然。然而,洗冤阻力的客观存在性不能否认,即使人民检察院没有主动纠错,但再审审理过程中也不乏提供直接或间接的支持。正义的实现并非总是及时,这既与“错判的危害很大”的司法理念有关,也与纠错后的司法责任有关。姗姗来迟的自由或昭雪虽使无辜者饱受痛苦,但这不能一边倒地认为司法就存在大问题。事实上,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纠错和洗冤都极具挑战和困难。
因此,在看待冤假错案时,不能仅看蒙冤,而且还要看到洗冤的结局。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错案有多么离谱,无论申诉有多难,仍然需关注刑事司法如何缓解了继续恶化的沉冤结局。一方面,即使是上述令人称道的洗冤结果,也是在经过多年申辩无辜和有罪减刑或司法机关“踢皮球”后,最终才在媒体介入和报道后获得洗冤。这些无辜者,在洗冤前被关押多年,甚至被执行死刑,历经多年多次艰辛的申诉之路后才得以昭雪。另一方面,与含冤几十年,甚至终身抱冤或枯亡的无辜者相比,正是因为人民检察院以各种方式参与洗冤工作才使无辜者得以在最迟之前洗冤。试想一下,如果不是检察院发现并敢于监督纠正和指出错误,无辜者还要遭受多少年的牢狱之灾?
当然,在肯定人民检察院控申检察方面取得的积极工作时,还应感谢新闻媒体对这类案件的曝光,从而使这些大案要案成为自上而下的关注对象。也正因为如此,除近几年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外,尚有大量没有进入公众视野的“沉案”仍挣扎在漫长的洗冤征途中。[1] 因此,公正评价人民检察院在控告申诉和诉讼监督中的角色,不能仅停留在冰山一角的热点案例中,更不能仅看赞歌而忽略哀嚎。
三、人民检察院在洗冤纠错中的时代变迁
我们从2013年起,陆续开始收集国内公开报道的冤假错案。截止到2018年8月12日,本文数据定型和开始写作时,一共收集到144个一审被判死刑的错案。[1]这些错案以故意杀人和抢劫为主,另有少量毒品、强奸等犯罪。如表1所示,这些死刑错案中有73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死缓71人,其中生效判决69人,未生效判决75人。在这些冤案中,已经有129人(89.58%)通过改判无罪或撤回起诉被确认无罪,剩余15人尚未被正式洗冤。8个无辜者(5.56%)已死亡,其中4个被执行死刑后洗冤(聂树斌、滕兴善、呼格吉勒图、魏清安),3个在洗冤前死亡(马志兰、林立峰、王业文),1个(刘钟明)被执行死刑且尚未被洗冤。[2]为准确解答人民检察院在这些错案洗冤过程中的态度,研究团队对若干个关键信息进行了收集整理,从而成为写作本文的基本素材。
(一)总体情况
表1的数据显示,人民检察院在监督纠正错案中起到积极作用。超过一半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积极纠正错案。但仍有47.22%(68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明知或可能知道是错案而不予以纠正。在这些积极纠错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直接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有17人,占所收集错案的11.81%,所有建议的无辜者最终均被洗冤。例如,前述许玉森等四人案,以及杨明和孙万刚案,检察建议是从死刑改判无罪的关键所在。此外,检察院驻监所检察室或者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积极监督纠正错案对洗冤起重要作用。本研究中的129例洗冤案件中,有53人(41.09%)是由检察院监督纠正,剩余76件则以人民法院推动为主。在人民检察院推动洗冤的案件中,最终有22人以撤回起诉方式结案,还有3人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明确提起“无罪抗诉”。在再审开庭中,出庭检察官在41个(28.47%)无辜者的审理过程中,直接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由明确支持或要求改判无罪。
然而,应该认识到并非每个死刑冤案都能获得检察机关的支持,这也反映出法检两家在洗冤过程中仍有一定认识偏差。数据库中,有12例(8.33%)无辜者在一审未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下,公诉机关直接以“量刑较轻”为由直接提出抗诉。即使在最后的洗冤再审中,仍然可以发现公诉人的求刑和求罪倾向,15例(10.41%)是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建议情况下作出的无罪判决。甚至在法院的无罪判决作出后,人民检察院对4例(2.78%)无辜者依然提起了抗诉。例如,在高进发一案中,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在其无罪释放后9天就立即提起刑事抗诉。

上述分析,不难发现人民检察院控申检察部门的角色差异,承担控告的公诉部门积极追求有罪和重刑,而申诉检察部门积极纠错倾向于追求无罪。值得注意的是,53件由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纠错案件,有42件是由申诉检察部门推动,这比公诉部门在纠正错案中所起的作用更大。这说明人民检察院在洗冤活动中仍面临一定的挑战,公诉部门若不能及时承认证据问题或错案,必将无形中延长无辜者的羁押期限,甚至导致错误执行死刑的可能。然而,一旦诉罪成功,纠错难度无疑更高,甚至是多方协调和努力仍无结果,这也是仍有15个无辜者未被洗冤的重要原因。
(二)纵向观察
由于各冤案的时间点不尽一致,这为公正评价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在纠正错案中的努力和变化提供了证据。表2是检察院积极纠错和要求判无罪情况的年度分布情况,可以明显发现2010年以后人民检察院积极纠错和要求判无罪的比例较之前有显著提高,尤其是在2013年和2016年更为明显。2013年的死刑洗冤的15人中,有7人是检察院监督纠错推动的案件,再审中出庭公诉人也直接要求对7人判处无罪。人民检察院在2016年也是功不可没,13人洗冤中有12人是源于人民检察院积极纠错和直接要求判无罪,占比高达92.31%。
与此相比,2009年以前洗冤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直接作用并不明显。除2004年的李久明和孙万刚案改判无罪是检察机关积极纠错和要求判无罪外,其他年份的比例普遍偏低,甚至若干年份没有1人。然而,2002至2008年各有几人被洗冤,但主要是人民法院主导的无罪改判。这几年主要以程序倒流和循环审判等未生效案为主,公诉过程的有罪认定倾向较为明显,这也与申诉检察部门难以介入有关。例如,在湖北王洪学、王洪武案件中,湖北省高院二审改判无罪后,武汉市检察院仍建议湖北省检察院提请最高检察院抗诉。[31] 在蓬莱陈世江案中,烟台市检察院退回蓬莱公安局补充侦查6次,原因都是“证据不足”,但没有及时以撤回起诉或不予起诉等方式终止诉讼。

(三)洗冤时代
表3是检察院对于生效判决的申诉检察情况,清晰反映出2013-2018年期间是检察机关积极纠错和要求无罪判决最多的一个时期(名单见表4)。生效判决的56例洗冤无辜者中,有42人(75 %)是人民检察院积极纠错推动的结果,且有41人(73.21%)在再审过程中直接要求法院判处无罪。从各时代纵向比较来看,1997年以前因只有一人被洗冤而无比较意义。我们掌握的错案洗冤主要集中在这一时期,6年间洗冤案占生效判决的64.29%(36人)。1997-2018年的三个时代纵比显示,检察院积极纠错和要求判无罪的比例均呈上升趋势,分别从41.67%、58.33%上升到86.11%、80.56%。
最高人民检察院自1993年4月5日颁发《人民检察院复查申诉案件的规定》以来,截止到2018年12月25日公布《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为止,已颁发20余份关于防错纠错的司法文件。诸多文件显示人民检察院系统维护司法公正的努力,更凸显了检察机关的控申监督在洗冤历程中的不可或缺。2013年以后之所以成为洗冤高峰期,这与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1月7日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明确指示“努力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指示有关。[1] 尤其是,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后,[2]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下发《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3] 这两份文件均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加强申诉复查工作,对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提出抗诉。
如此看来,2013年以后人民检察院在死刑错案纠正中取得的显著成绩,充分贯彻了习总书记、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加强防范和纠错指示的精神。也正因为如此,2013-2018年(截止到8月31日)洗冤的36名无辜者中,人民检察院在表4所列30人的再审过程中均直接要求改判无罪,并促成人民法院再审后依法及时纠正错案。尽管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部门对生效判决的纠错作用不容否定,然而检察机关却主要以“检察建议”方式(10人)监督纠正错案,很少使用前述两份文件及刑诉法所规定的“抗诉”(2人)。因此,就人民检察院推动洗冤的路径来看,如何将非正式的检察建议转变为普遍性的抗诉依然是一个重要议题。
四、人民检察院对事实和证据的纠错态度
人民检察院依法积极推动纠正错案,其核心是如何把握证据,这的确彰显了中国司法机关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拯救无辜者。洗冤案件给出的改判无罪理由,为评价人民检察院对据以定罪的事实和证据态度提供了依据。我们根据纠正错案所描述的证据问题,从证据真实性、证据来源、证据完整性、取证途径、证据唯一性等凝练出八个方面(表5,A-H)。这些多维度考察并非某一个案件如此,一般至少有两人以上的改判无罪中都提出了类似看法。因此,这129个已经洗冤的无罪案例,为进一步探索人民检察院纠错决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检察机关对错案的态度提供很好的素材。
根据改判无罪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网络新闻媒体的报道,研究小组整理出每个死刑洗冤案中人民检察院对先前定罪和量刑所依据的证据态度。有关态度的判断标尺,我们用“明确提出”和“明确未提出”、“情况不明”来予以说明。“明确提出”的判断依据是,人民检察院主要在开庭中明确提出先前的证据存在各种问题(详见表5、6),并以检察机关在纠正错案、检察建议中的意见为辅助。“明确未提出”的判断依据是,结合判决书所认定或媒体披露的事实,可以发现先前起诉和定罪证据的确存在问题,但人民检察院却没有提出。“情况不明”,指案例报道的洗冤理由信息很少,无法根据相关信息作出判断。
(一)整体态度
从整体上来看,人民检察院对43个无辜者先前定罪的证据明确提出过“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这足以说明,本文开篇所描述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非是个案,而是占129件洗冤死刑错案的33.33%。然而,仍有73位(56.59%)无辜者的整个洗冤过程,人民检察院对先前据以定罪的证据都没有提出质疑,但公开报道的新闻报道或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中却又明确反映出这些证据存在问题。这些“明确未提出”的案例主要是还处于公诉部门作有罪诉讼的循环拉锯战中,但最终由二审法院直接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改判无罪。换句话说,除13例(10.08%)无辜者的洗冤过程不明朗以外,检察机关在超过一半的洗冤案件中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洗冤过程中的证据态度反映出,并非人民检察院各部门都充分履行了“客观义务”的一面,也绝非公诉部门所处的立场可以解释。原因很简单,从这些洗冤判决所揭示的证据和事实问题来看,先前据以定罪的证据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或多或少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大问题。
从不同时代来看,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证据问题以2013-2018年为主,这在行和列百分比均如此。从行分布来看,过去6年明确提出先前定罪的证据问题比例明显高于之前的时代,高达60.71%。但仍有35.71%的洗冤案件,人民检察院未能明确指出先前定罪中的证据问题。从列分布来看,在所有明确提出证据问题而帮助洗冤的案件中,仅过去6年就占了所有明确提出问题的79.07%。这再次说明,2013年以后人民检察院比之前更加积极纠正错案,敢于以“客观义务”为指导充分履行“有错必究”的诉讼监督义务。与此相对应,人民检察院明确未提出证据问题的比例也有所下降,从1997年以前的75%下降到2013-2018年的35.71%。但这仅是2013年以后,在之前的时代里,人民检察院明确未提出证据问题的比例平均高达70%。
以梁文锦、马保全、李云国等12人故意杀人一案为例,北海市检察院两次抗诉均被广西检察院撤回。广西检察院显然对本案据以定罪的事实和证据问题有所了解,否则很难在北海检察机关抗诉态度如此坚决的情况下两次撤回抗诉。后因本案当事人对定罪和量刑两次上诉,才使三个被判死缓的无辜者在羁押7年后于2009年改判无罪。即使如此,广西人民检察院在最后一次审判的出庭意见依然是:
“原审被告人陈松、梁文锦、李云国、龙建坤等人的翻供理由不充分。特别是陈松、梁文锦、郭伟雄、张伟在检察机关没有施加任何压力的情况下,仍然供述有罪,且郭伟雄等人在一审庭事时,仍作有罪供述,而这些被告人翻供的唯一理由是公安机关实行了刑讯逼供,但审查起诉及庭审时,公诉人及审判员并未对原审被告人有任何的逼供行为,足以否认其翻供理由。”
与此相对应,广西高院的裁决却异常明确地指出:
“原判认定马全保等人杀害王千营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材料中,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能够证明本案死者王千营系被告人马全保等人所杀害的直接证据,据以定罪的间接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缺乏充分的关联性。”[1]
可以设想,如果广西人民检察院在2004年第一次上诉后能够坦然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或许该案的众多无辜者在5年前就已经被释放。遗憾的是,广西两级检察机关在该案的四次审理中均坚持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甚至刻意回避诸多非常明显的证据问题。当然,我们并不否认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因为这是正当履行职责的表现之一。但从诸多改判无罪后的证据和相关裁判理由来看,起诉无辜者反映出检察机关对“客观义务”的理解和践行还远远不够。因此,如何督促公诉部门在指控无辜者过程中,快速及时地终止诉讼仍然是未来刑事司法不可回避的一大挑战。
(二)具体意见
表6是具体的检察意见情况,虽然有关证据问题的8个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仍可发现与整体情况相似的内容。从各项证据的频数(n)和百分比(%)来看,检察机关“明确提出”的各分项证据问题,明显少于“明确未提出”的意见人数。这依然说明,并不是所有的人民检察院在洗冤案件中都有积极性,消极不提出证据问题还是主要部分。

在积极方面,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的证据问题除“证据获得途径体现不完整”外,其他8个方面均有涉及。“明确提出”最多的三个证据问题是:证据矛盾(29人、22.48%)、证据锁链不完整(25人、19.38%)、指向被告(20人,15.50%)。检察机关明确指出最少的三个方面是:据以定罪的证据不真实(13人)、隐瞒被告无罪的关键证据(2)、证据途径不完整(0)。以张振风一案为例,公安机关隐藏抽血鉴定结果与所起诉的五人均不符合的事实被曝光,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后商丘市检察院主动撤诉。[33] 又如谭新善一案之所以能够纠错,原因在于最高检申诉检察厅提出无罪抗诉,其依据在于“原审判决采信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且真实性、合法性高度存疑,原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34] 再如,聂树斌案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中明确提到6个方面的证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更是明确指出了9个方面26个证据大问题。[1]
在消极方面,人民检察院“明确未提出”的证据问题在8个方面都有涉及。其中,“明确未指出”排名前三的是证据矛盾(43人、33.33%)、证据锁链不完整(38人、30.23%)、来源不合法(32人,24.81%);相对较少的三个类别是证据途径不完整(2人)、隐瞒关键证据(3人)、证据不真实(10人)。其他方面的证据问题,如证据不能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所为(29人)和证据不唯一,不能排除合理怀疑(19人)也较为频繁。以证据锁链不完整为例,宋兴富一案具有代表性。该案在死缓复核阶段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诸多证据疑点发回内江中院重审,但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始终未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幸运的是,内江中院重审中以务实态度直接认定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兴富杀害伍某丁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方面,宋兴富有罪供述存在诸多问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另一方面,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送检检材来源不清。”。[2][35]
总之,纵观近年来公开报道的无辜者洗冤的案例情况来看,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部门近6年来在部分案件中的确以积极态度努力纠正错案。然而,在证据的把控方面,人民检察院行使依法纠错职能的力度还有提高空间。尤其是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人民法院还处于主要角色,检察机关主动提出还是不够,这与案件主要处于公诉阶段不无关系。例如,郝金安一案在真凶被抓以后,虽因吕梁市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和山西省检察院积极推动洗冤,然而其脾脏在羁押期间被割的客观事实在诉讼中却未被认定为刑讯逼供。[36] 因此,与其被动等待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或主动纠错,人民检察院应更早更及时地发现证据问题。检察机关各部门须敢于在法院认定错案之前主动排除非法证据,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下直接不诉。只有如此,无辜者的权利才能及早获得救济,冤假错案才会更少,人民检察院的纠错工作才会更加容易。
五、多元背景下的检察机关洗冤效应及政策建议
上述分析仅是描述统计,是否准确还有待检验,且无法看出复杂背景下检察工作的作用。为此,本部分准备了一个多元分析模型,评估检察机关纠错态度对死刑洗冤的影响。结合描述统计分析结果,我们展开更进一步的讨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
(一)变量及方法
多元回归分析可避免简单描述统计观察出现的直觉错误,并在显著水平下减少犯错的概率。我们将是否洗冤和监禁期限作为因变量,核心自变量为检察机关的纠错态度和对证据的态度,并控制犯罪类型、定罪的法律时代、是否生效判决、无辜者性别等变量。在检察纠错态度上,我们将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无罪抗诉,或监督纠正错案作为积极纠错的评价标尺(三者至少有一个),反之则认为是消极纠错。撤回起诉的背景较为复杂,多个死刑错案显示检察机关存在“不得已撤诉”的情况,故未将撤回起诉作为判断检察机关积极纠错的标尺。在证据态度上,我们根据庭审情况将检察机关提出各种证据问题(至少一个,见表6)作为明确提出证据问题的评价标尺,反之则视为未提出证据问题。
根据因变量数据结构的特性,我们先用多元逻辑回归(Multivariate Logistic Regression)分析多元背景下检察工作对洗冤的作用,并报告了优势比(Odds Ratio)和标准误(Standard Error)。然后,运用广义线性回归(Generalized Linear Model)分析多元背景下检察工作对错误监禁期限的影响,并报告了回归系数(Coefficient)和稳健标准误(Robust Standard Error)。受限于样本数量和多元共线等局限,我们根据数据特性没有在本文中考虑其他变量(见表1和7)。尤其是洗冤时代只对已经洗冤的案件有效,由于缺乏申诉案件的具体报道而难以考察不同时代的差异。尽管如此,本文的多元分析数据仍然揭示出一些有意义的发现,并提供了更多的评价证据。
(二)多元分析结果
如表7所示,检察机关积极纠错显著有利于死刑案件洗冤。以模型3为例,检察机关积极纠错与消极纠错的优势比为87.402(p=0.002),这意味着检察机关主动积极纠错的洗冤概率是消极懈怠的87.402倍。模型2显示,检察机关明确指出案件中存在证据问题也有助于洗冤,其洗冤概率是没有明确指出的26.096倍(p=0.006)。模型1-3也显示,判决生效的案件很难洗冤,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可以解读。一方面,14个未洗冤案件均是生效判决;另一方面,生效案件的再审救济过程中面临的阻碍更多。表7也显示,检察机关积极纠错也有助于减少无辜者的错误监禁或羁押时间,这与积极纠错有助于早日洗冤的功效一致。以模型6为例,检察机关积极纠错的案件比消极纠错的案件的羁押期限显著少1155.5天。然而,由于检察机关提出证据问题基本是在案件再审洗冤过程中,这些生效案件的整体羁押时间依然较长。因此,模型5、6并未体现出检察机关提出证据问题的显著作用,但这没有抵消检察机关积极纠错的整体功效。
总之,表7的模型对洗冤和错误羁押期限的解读非常有说服力,伪决定系数(Pseudo R2)反映出模型解释了53%的变异,而决定系数R2也显示出解释了44%的变异。这与检察监督工作的积极作用不可分割,但证据问题却显示出检察机关纠错整体上出现正义迟到现象。从这些错案的裁判过程可以看出,其证据问题本身很客观,但因为各种原因在初期难以得到纠正。当然,纠正错案并非人民检察机关一己之力可以完成,但不容否认的是,人民检察机关以自己的明确态度至少可以推动案件的洗冤。也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有错必纠态度值得肯定,尤其是新近几年对若干大案冤案的洗冤推进更是展现了司法公正精神。

(三)政策建议
习近平同志曾明确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37] 因此,对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的中国刑事司法来说,依法坚持积极纠错是必然趋势。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务必切实履行好客观义务,坚持“有罪必惩,无罪不诉,疑罪查实”的三方针,力争在错案纠正中充分发挥好依法起诉和依法纠错的诉讼监督职能。为此,本文结合错案洗冤的检察实践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各级检察机关应坦然纠错,上级检察机关更应果敢纠错。从本文考察的死刑错案来讲,无辜者及其亲属多次申诉,甚至22年投递1578份申诉信的梅吉祥案依然未能洗冤。[38] 人民检察院推动死刑案纠错以最高检和省级检察机关积极履行监督职能为主,很少有市级检察机关主动积极纠错。这可能因死刑案件的二审、复核由高院作出,以及刑诉法规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生效判决的抗诉监督有关。对于广大非死刑错案而言,市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毫无疑问更应积极履行监督纠错职能。最高检在几个死刑错案中的坚决态度反映出,错案和纠错无需回避,更不是一件尴尬的事情。相反,能够及时纠正错案,正是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体现。既然人民检察院能积极推动死刑错案洗冤,非死刑案件更应在《刑事诉讼法》或者《检察规则》框架下及时纠错。
第二,上级检察机关申诉检察部门应慎用“不符合申诉条件”或“不符合抗诉条件”等方式不予立案、驳回申诉。对于那些生效的死刑判决,寄希望于无辜者初次申诉能顺利获得人民检察机关认可,这肯定并不现实。然而,即使上级机关不愿或不方便积极纠错,也应考虑每一个司法决定对下级机关可能产生的影响。本研究所调查的死刑错案中,上级检察院定调并非少数,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无辜者的洗冤阻力。例如,上海两梅案据报道缺乏有罪证据,因有关机构协调而成死缓铁案,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已注意到诸多先前定罪的事实和证据问题。但是,不肯认罪和拒绝减刑的梅吉祥服刑23年仍未出狱,两高分别在2004、2006年作出决定不予受理再审和抗诉申请。上海有关人士明确以此推脱纠错,其理由是“不管案件对还是错,‘两高’已有表态,我们下级服从上级,可以不表态,要改也是‘两高’来改。”[39] 从本文展示的不同时代来看,2008年以前的洗冤何等困难,是时候在时隔10年以后的洗冤黄金期重新复查两梅案了。否则,正义还将因为迟延而创造一项新的错误羁押记录。
第三、检察机关各部门均应及时履行客观义务,不能将推动洗冤的重担推给申诉检察部门。如本文指出,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部门的确对纠正错案有突出贡献,69例生效判决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例,出庭检察员对41人要求无罪判决,且主要在2013年以后。然而,数据库中还有超过一半的案件没能在公诉过程中及时指出证据问题,并促成循环审判而多次作有罪判决。如果人民法院不能果敢地及时作无罪判决,定罪以后的翻案会更加困难,甚至四至六次裁判死刑也不鲜见。这充分说明,仅靠申诉检察部门在定罪后为无辜者洗冤肯定不现实,还需各级检察官从逮捕、审查起诉、公诉等诸多环节敢于正当履行客观义务及时终止诉讼,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多元一体的防错纠错体系。本研究中22例死刑错案的撤回起诉为这方面的工作提供了思路,公诉部门在未来的检察工作中应吸取教训及时主动终止诉讼,切勿等到发回重审后才被动撤回起诉。
第四、检察建议合法化,刑诉法有关抗诉规定亟需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9年和2019年公布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这充分反映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已充分认识到检察建议的重要性。从本文的调查情况来看(表1),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纠正错案有17人,但刑诉法首先推荐的再审抗诉却只有3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规则》规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各省级检察院通过再审检察建议方式的初衷,可能与不增添最高检工作负担有关。尽管纠错方式不拘一格,“检察建议”也充分拯救了无辜者,但在刑诉法审判监督一章里并未见“检察建议”等相关规定。因此,再审“检察建议”这个经验做法仍然是法律上的灰色地带,而且是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定。[40] 因此,从规范纠正冤案的司法行为来看,刑诉法可选择的道路是要么将“检察建议”列入刑诉法,要么将有关抗诉的级别规定调整。这个问题的详细展开涉及整套抗诉流程的设计,难以在本文中详细展开,但其法律问题在检察机关内部必然十分清楚。
第五、重视直接证据和实物证据,坚守只有口供不入罪,主动排除非法证据。错案,至少是死刑错案,有一个不可否认的特定规则——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原因很简单,没有人愿意冒着被杀头的风险,主动承认没有实施的犯罪行为。从本文所研究的错案和法院改判无罪的事实和依据来看,诸多无辜者的有罪证据均比较薄弱。如表6所示的洗冤裁判反映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涵盖关键物证缺失、司法鉴定出问题,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物证,证人证言与诸多物证和言词证据矛盾,证据锁链不完整等,甚至隐匿或伪造证据也非个案。因此,与其等到最后阶段在法庭主动提出证据问题,还不如检察机关依法把控证据。检察机关发现存疑、非法证据后直接排除,对于无证据证明或证据不确实、充分的犯罪行为依法不诉或终止诉讼。[41] 对于各级检察机关侦监、公诉、申诉监督部门来说,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证据为司法行动指南。只有坚持“有罪证据确实、充分才起诉,无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就不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查清楚之前不诉”原则,方能维护司法正义,充分惩治罪犯和保障无辜者权利。
本文已经证明,检察机关积极主动纠错和指出证据问题,不仅可缩短无辜者的监禁期限,而且有利于推动错案早日洗冤。因此,中国刑事司法需要为沉冤的无辜者提供宽敞的救济道路,人民检察机关在控申监督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如果忽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纠错作用,超过一半的死刑错案不可能及时洗冤。对于无辜者及其家属、辩护律师来说,也需充分认识人民检察院在申诉抗诉过程中的作用,积极寻求检察监督的方式实现权利救济。
六、结论:检察机关继续发扬有错必纠精神
本文从死刑无辜者立场出发论证人民检察院纠错中的作用,其写作初衷是寻找如何最有效地缓解洗冤障碍,从而更及时有效地早日昭雪。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检察机关就应放松对犯罪分子的起诉和惩罚,这更不应成为检察机关依法追诉和惩治罪犯的束缚。对于那些证据确实、充分的犯罪分子,仍然需要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起诉和求刑。司法错误本身从来不可怕,任何一个国家和时代都有无辜者被冤和犯罪人逃避刑事处罚。错放与错判的社会危害性相当,拒绝承认错误和延迟纠正错误才是危害最大的司法理念,这也是对公民权利最严重的损害。[42] 司法错误是刑事司法面临的必然风险,世界上没有不产生冤假错案的刑事司法,出现错误也并不见得“天就塌下来”。然而,明知错误却不纠正,甚至阻碍纠错,才是最糟糕的司法。对于司法公正和无辜者权利来说,只要能够及时纠正错误,只要能在发现司法错误时立即释放无辜者,就没有破坏刑事司法的当然正义。
回顾全文,我们客观展示了人民检察院在死刑错案检察工作中所取得的进步和积极成就,主要表现在控申部门主动监督纠正错案、以检察建议和再审抗诉等方式督促纠错,甚至出庭公诉人在再审过程中主动提出证据问题。应当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13年以来已经在多起案件中以直接抗诉、再审建议等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发起洗冤行动,或者督促、指导省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洗冤司法。然而,检察机关在死刑冤案的纠错过程中仍面临着挑战,主要表现在过于依赖于最高或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基本没有发现市级人民检察院主动纠错,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主动积极纠错仍有待改善。从申诉和洗冤历程对比来看,虽不说最后一分钟洗冤,但总体上仍体现出迟来状态。这主要因为检察机关不受理申诉、驳回申诉等,以及上级检察机关不当定调导致下级再难决定。
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认真贯彻“客观义务”的检察理念,充分认识到任何错案都应积极洗冤;上级检察机关应慎用不受理、不立案、驳回申诉等不当定调;公诉和申诉检察部门都应积极纠错;刑诉法将检察建议制度化,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规定;重视直接和物证证据,坚守只有口供不作为起诉依据等。当然,本文的建议还在于得到最高检和刑诉法的支持,从而在刑诉法和司法解释上将若干配套制度落实。
当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在酝酿机构改革,目前第十检察厅仍然负责控告和申诉。但是,第一至四检察厅和第十检察厅如何协调控告申诉、抗诉,以及各省、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职能朝何方改革,都还有待观察。[43][44] 本文展示出,最高检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在死刑错案纠正中的监督纠错、再审建议、指出证据问题等,都为未来的最高检机构改革有一定参考意义。我们期待在这场改革中能尽量保证控申部门积极有效开展监督纠错,自上而下的公诉和控申分离机制应当强化。否则,无论是形式或实质上的控申和公诉部门合一,都难保多种督促和纠错机制的配合开展,并最终有可能弱化人民检察院监督纠错机制。
一方面,检察官客观义务难免雾里看花,因掣肘过多或各取所需而有所偏颇。当然,最高检的检察官们因并不直接参与公诉,自然不成问题。但如何让省级、市级公诉部门在做好积极指控的同时,还要避免指控错误,显然不能仅是一个务虚理念就能解决。过去多年的错案现状,已经从某种程度上观察到公诉部门的核心依然是在指控上,本文中公诉部门对多起错案拒绝纠错、甚至抗诉量刑过轻的表现已明确说明这一个问题。甚至即使在当前的洗冤态势下,仍有多个死刑错案未得到洗冤。控申和公诉合一以后,是否能继续发挥好控申纠错还很难判断。另一方面,公诉和诉讼监督分离,有助于确保发现错案后,人民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积极开展纠错,有利于将部门或同事间后顾之忧减少到最低程度。如果朝控申和公诉合一方向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省级检察院过去多年积累的积极纠错经验和文化,也有可能因为机构改革而消融。这样一来,将来的无辜者洗冤可能会更加困难,原因在于同一部门可能不愿纠正自己作出的先前决定。
死刑错案研究选题较为沉重,但各种发现却揭示出比较积极的一面,更体现了中国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特色。无论是否承认,任何一个执行过罪犯的保留死刑国家,过去和将来都会出现死刑冤假错案。[45] 因此,只有充分研究死刑错案,了解刑事司法机关对无辜者的洗冤动态,才有可能早日纠正错案。虽然关于检察工作在洗冤进程中的防纠机制有些探讨,[2][7][10-16] 但人民检察院在纠错过程中经验还需继续提炼。错案防不胜防,过于注重预防可能因太自信于防范,而忽视冤案发生后的积极纠错。因此,中国应该客观面对死刑冤假错案,在重视预防错案的同时,更应当充分认识到积极纠正错案的重要性,从而做到纠防结合。
本文不应该作为废除或支持死刑的证据,真正的旨意在于,为未来的人民检察工作提供参考,在中国法治特色框架下择善其用。从而在制度层面上,依法让能够和愿意履行客观义务的检察机关坚定地纠错。握成绩则可轻装前行,知不足则抵沾沾自喜,正所谓砥砺前行才能不辱使命。不可否认,本文局限于公开报道的死刑错案,各种数据仅具有相对真实性,诸多检察工作的总结还有待于更进一步证实。不过,这并不妨碍从有限角度来肯定中国刑事司法的高度进步,至少近几年的死刑错案集中洗冤态势值得学术界大书特书。作者对结论持开放态度,欢迎同仁因据论评。
参考文献:
[1] 王昱,熊谋林,周静.检察官客观义务与审前释放[J].人民检察,2014(06):62-64.
[2] 董坤.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防治对策[J].中国法学,2014(06):220-240.
[3] 龙宗智.中国法语境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J].法学研究,2009,31(04):137-156.
[4] 朱孝清.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完善[J].中国法学,2009(02):159-180.
[5] 龙宗智.检察官客观义务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6] 钱云灿.公诉案件检察官客观义务初探[J].河北法学,2009,27(07):190-193.
[7] 吴天宝,杨伦华.刑事错案的司法救济及其法律监督[J].中国检察官,2012(01):26-29.
[8] 何家弘,刘译矾.刑事错案申诉再审制度实证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23(06):3-14+168.
[9] 李建明.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以检察环节为中心的分析[J].中国法学,2007(03):31-44.
[10] 胡常龙.论检察机关视角下的冤假错案防范[J].法学论坛,2014,29(03):123-131.
[11] 周忠,李秀沛.检察视野下冤假错案防范新探[J].中国检察官,2014(15):25-28.
[12] 王晋,刘志远.关于刑事错案界定与判定的反思——以检察环节为视角[J].法学杂志,2007(06):76-78.
[13] 孙应征,刘桃荣.刑事错案纠防的检察功能与机制探讨[J].人民检察,2015(06):34-37.
[14]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对刑事错案防治理论与实践的反思——以检察环节为视角[J].犯罪研究,2015(02):39-45+51.
[15] 徐建波,韩玉胜,顾永忠等.刑事诉讼中如何防范冤假错案[J].人民检察,2013(14):41-48.
[16] 贾宇,马谨斌.论检察环节刑事错案防纠机制之完善[J].河北法学,2015,33(05):41-53.
[17]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张铁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9,27(03):177-183.
[18] 尹伊君.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 提升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水平[J].人民检察,2017(02):52.
[19] 鲜铁可.加大办案力度 维护司法公正 全面提升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水平[J].人民检察, 2016(03):52.
[20] 肖游.孙万刚.从“死刑犯”到无罪释放[J].人权,2004(04):36-38.
[21] 范春旭.杨明.“死刑犯”坐牢20年无罪释放[N].新京报,2015-8-28(A16).
[22] 王进.拒绝认罪20年 “杀人犯”终洗冤:贵州杨明案改判无罪检察院“司法建议”推动再审程序[N].北京青年报,2015-8-12(A10).
[23] 佟海晴.服刑17年 检察建议再审杀人案[EB/OL] .最高人民检察院http://www.spp.gov.cn/zdgz/201507/t20150713_101300.shtml,2015-7-3/2018-12-5.
[24] 李显峰.刘吉强翻案后提“错案追责申请”[N].北京青年报,2016-5-26(A10).
[25] 李铁柱,孙静.8435天冤狱陈满无罪释放[N].北京青年报,2016-2-2(A10).
[26]陈菲,傅勇涛.最高检抗诉后陈满案再审改判无罪[EB/OL] .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6-02/01/c_1117960796.htm,2016-2-1/2018-8-17.
[27] 刘清华.省高院再审许玉森等4人抢劫案 依法宣告无罪[N].东南快报,2016-2-5(A4).
[28] 曹林华.安徽涡阳“五周杀人案”再审宣判无罪[N].新京报,2018-4-12(A13-14).
[29] 徐天.新疆周远案:失去的20年[N].中国新闻周刊,2017(46).
[30] 王晓英,魏敏.他是又一个佘祥林?[EB/OL] .腾讯网https://news.qq.com/a/20050801/001392.htm,西安晚报,2005-8-1/2018-8-2.
[31] 许晓梅,晓亮,齐苏.武汉王氏兄弟杀妻骗保案再起波澜 无罪判决有误[EB/OL] .南方网http://law.southcn.com/yagz/200507150436.htm,法制日报,2005-7-15/2018-8-7.
[32] 陈世江.劲爆!山东蓬莱的死刑冤案竟是这样制造出来的[EB/OL] .陈世江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1a91230100jlz2.html,2018-8-7.
[33] 张侃理.留守村妇遭抢劫轮奸 民警隐匿证据五名农民蒙冤[EB/OL] .东方网http://news.eastday.com/s/20101010/u1a5485664.html,2010-10-10/2018-8-9.
[34] 盈雁.法律监督案件追踪|最高检抗诉 “杀人犯”谭新善被宣告无罪[EB/OL] .最高人民检察院http://www.spp.gov.cn/zdgz/201702/t20170223_181876.shtml,2018-8-9.
[35] 董乐.发生口角后数小时对方死亡一审判死缓[N].成都商报,2015-6-8(07).
[36]杨芳.河南农民蒙冤入狱十年 遭刑讯逼供脾脏被摘[EB/OL] .凤凰资讯http://news.ifeng.com/society/1/200712/1226_343_343451.shtml,中国青年报,2007-12-26/2018-8-9.
[37]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EB/OL].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2-12/04/c_113907206.htm,2012-12-4/2018-8-9.
[38] 北方网-百家号.津云深读: 22年写1578封申诉信,这个上海男人坚决否认杀妻[EB/OL].百家号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01441435223372207&wfr=spider&for=pc, 2018-5-25/2018-8-9.
[39]叶飙.退休检察官7年追“真凶”“铁案”疑藏“沪版佘祥林”[EB/OL]. http://www.infzm.com/content/89383,南方周末,2013-4-4/2018-8-6.
[40] 张新.对完善检察建议立法的实证思考[J].河北法学,2010,28(11):191-195.
[41] 姜涛,蒋国强.庭审中心主义视域下的检察制度改革[J].河北法学,2016,34(01):23-40.
[42] 熊谋林.两种刑事司法错误的危害相当性:基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的考察[J].中外法学,2016,28(01):224-262.
[43]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机构[EB/OL]. http://www.spp.gov.cn/spp/gjyjg/index.shtml, 2019-3-5.
[44] 于潇,单鸽.最高检公布内设机构设置:设第一至第十检察厅 实行捕诉一体[EB/OL].http://news.jcrb.com/jszx/201901/t20190103_1948966.html,2019-1-3/2019-3-5.
[45] Xiong Moulin, and Michelle Miao. Miscarriage of Justice in Chinese Capital Cases [J]. Hasting International & Comparative Law Review, 2018, 41(3): 273-342.
原文参见:《河北法学》2021年06期:41-65.
作者简介

熊谋林,法学博士
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首席顾问
成都律赛尔数据处理有限公司 首席法律顾问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双千计划入选成员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
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
中国社会学会犯罪社会学专业委员会理事&副秘书长
四川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华人犯罪学会终身会员
亚洲犯罪学会大会主席团理事&终身会员。
代表作《刑事错案的司法正义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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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谋林博士对死刑辩护和裁量,对错案、无罪和洗冤有深入研究,擅长司法数据分析,致力于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企业提供战略性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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