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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达视角 ll 企业财政拨款需纳税调增项目类型分析

作者: 孙顺发律师 发布时间: 2024-08-060

       最近财政部等发布通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财政拨款符合条件可免企业所得税,但需单独核算。企业需明确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区别,违规扣除需纳税调增。

       一、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类型: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需纳税调增项目:

       1、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因此,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对该笔支出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2、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是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同时,该企业未对该资金以及相关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不得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支出的类型处理

       1、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税款。

       2、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后续该部分资金发生支出时,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免税收入。所以,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外,其他收入原则上应计入企业的应税收入。

       主要法律依据:

      ①、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4〕148号)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件)第一条

      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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