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达律师积极斡旋、高效化解医患矛盾,为当事人避免潜在风险,挽回重大损失
发布时间: 2025-02-0802024年2月,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某医美机构及其员工)的委托,指定熊谋林律师及其团队负责处理本次医患纠纷事项。经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于2024年7月,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对方达成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履行各自义务后,本次医患纠纷矛盾得以圆满解决。
基本事实
对方作为医美顾客,在当事人处接受医美服务后,就医美效果及后遗症问题与当事人产生纠纷,虽经自行协商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却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对方为在后续谈判中获得有利地位,多次以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不实言论的方式向当事人施压。截至律师介入前,当事人及其员工已因对方的行为身心俱疲,严重影响工作与生活。
律师工作
律师介入后,与当事人及其员工进行详细交流,充分了解本案基本事实。
首先,律师与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术前已经进行了手术风险已告知以及手术全过程完全符合相关操作规范的基本事实。由此,律师为当事人提出解决本次医患纠纷的关键原则,即坚持我方无责原则,果断拒绝对方任何无理要求。
其次,律师在仔细查看对方发布的各类言论后,充分认定对方的言论没有基础事实依据,其具体言论已超过一般人忍受范围,对方行为已构成诽谤和侮辱。
基于此事实,律师首先通过寄送律师函的方式警告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希望对方知难而退,后鉴于对方并未停止其侵权行为,律师建议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本次纠纷。
最后,司法程序中,在律师的强硬态度干预以及积极斡旋下,对方当事人不得不逐步停止其侵权行为,重新与当事人及律师开展协商沟通。在沟通中,律师始终坚持当事人利益优先原则,对对方的无理要求进行一一驳斥,但又对对方的诉求始终留有余地,保证了沟通的正常进行。
最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律师代表当事人与对方达成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约定对方永久性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当事人不当言论,同时退出各类“维权群”,删除其他“维权人”联系方式,从根本上消除对方事后重新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在本次医患纠纷中,由于律师的积极介入,有效制止了对方的侵权行为,消除了当事人面临的潜在商业风险,全面保护了当事人及其员工的良好形象,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做到案结事了。
鉴于医疗美容服务的专业性、创伤性、侵入性以及争议的高发性,医疗美容机构应该防患于未然,提前制定应对各类法律风险、医疗风险的预防措施。律师就医疗美容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中可能遭受的法律风险进行简要提示与必要建议。
1、肖像权使用法律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及肖像的相关规定,肖像是指自然人独有的,可以被再现的,具有可识别性的外部形象或外部特征。可识别性是肖像的核心特征,若第三人不能将表现出的外部形象与特定自然人建立心理上的联系,则不能认为该外部形象属于该自然人的肖像。
在提供医美服务过程中,无论是为商业推广需要,还是为客观记录需要,医美机构往往需要客户提供自己的肖像。此时若不注意对客户肖像权的正当获取与使用,则很可能因侵害他人肖像权而陷入纠纷甚至诉讼之中。
律师建议:
(1)医美机构在使用他人肖像开展相关活动之前,应当签订详细完整的《肖像权授权使用协议》,详细约定使用方式、授权期限、授权领域等重要内容并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履行。
(2)医美机构在获得他人肖像使用授权后依然应当注意不得丑化、污损他人形象,使用他人肖像时不能损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能泄露他人个人隐私,否则依然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鉴于肖像的核心特征为“可识别性”,医美机构在使用他人肖像尤其使用一些公共人物肖像时更应注意,不能存留侥幸心理,试图对完整肖像裁剪后使用,同时应当减少对具有明显“可识别性”特征的展示。
2、商业推广相关法律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等法律法规以及各地自行制定的医疗美容广告管理规定,医美机构在进行商业宣传时,不仅需要获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还对广告内容有诸多限制,如不得出现“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更不得“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
鉴于当前短视频平台的兴起趋势,不少医美机构或医美医生试图通过短视频平台开展商业宣传,拓展客户来源,其中较为常见的便是通过案例展示的方式宣传医美效果,但此种宣传方式极易被认定为“利用患者形象进行效果证明”,进而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律师建议
(1)医美机构在进行商业广告投放前应自行严格审查广告内容,减少对医美效果进行过度宣传,不应让客户对医美效果产生过多期待。
(2)医美机构应当逐步以其他宣传形式取代案例展示,避免相关法律风险。
3、从业资格法律风险
(1)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之规定,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医务人员、护理人员等,均应取得《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各项资质要求,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从业资格条件另有规定,以当地规定为准。
医疗美容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护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即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上,医疗美容机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以“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违法所得五倍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
医务人员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处以“取缔非法行医,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事上,依据现有案例,医疗美容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缺乏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资质的,消费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相应赔偿。
刑事上,医疗美容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缺乏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资质,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之规定,医疗美容活动实行分级管理,医疗美容机构应当依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不能擅自扩大诊疗范围。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以当地规定为准。
4、知情权相关法律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规定,医美机构及其员工在提供医美服务之前,应当向客户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术前术后注意事项等重要内容,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
医美实践中,虽然随着医美行业的逐步规范,更多的医美机构认识到了事前风险告知的重要性,推出版本不一的术前风险告知材料。但是由于医疗美容活动本身的专业性、复杂性以及各地实践差异等情况,医患双方仍然容易就医美机构是否已经完全履行了告知义务产生纠纷。
律师建议:
(1)医美机构应该进一步完善术前风险告知的相关材料,以明显可识别的方式就手术基本术式、可替代方案、术后风险、护理注意等重要事项进行特别标识。如有必要,可咨询律师或其他法律从业人员。
(2)若有可能,经客户同意后,医美机构可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诊疗过程进行全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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