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达茶馆法聊 Ⅱ 身份证被冒用工商登记的裁判原则
作者: 孙顺发 发布时间: 2025-03-210法院在身份证被冒用工商登记案件中,一般以“过错责任+形式审查”为基本原则,仅在登记机关明显违法或申请人充分证明无过错时,例外支持被冒用者申请的撤销登记。所以,法院在审查案件时经常会严格区分“形式审查”与“实质过错”,以达平衡行政效率与公民权利保护。相关行政机关在办理登记中要完善登记审查机制,对明显虚假材料(如跨省签名、地址矛盾)应主动排查,避免程序瑕疵。
身份证被消极地用作工商登记时的几种责任承担模式:
1、出借身份证并放任他人使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登记,具有明显过错。行政机关对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构成程序违法。法院不支持当事人的撤销工商登记请求,强调“任何人不得因自身过错获得法律上的额外利益”。
2、身份证“被盗用”,但未提供报警记录或证据证明身份证丢失或被盗,法院认定其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存在过错。行政机关基于申请材料形式合法性作出登记,无证据证明登记机关存在实质审查疏漏(如明显伪造签名)。不支持当事人申请撤销工商登记请求,但可通过民事诉讼追究冒名者责任。
3、登记机关未履行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务(如签名肉眼可见不一致、地址明显虚假),构成程序违法。当事人及时报案并提交身份证挂失证明,证明其无过错,判决撤销涉案的工商登记。
综上所述,过错推定原则若公民自愿出借身份证或未尽保管义务,推定其对登记知情或存在过错,法院一般不支持撤销登记。能证明身份证被盗用且无过错(如及时挂失、报警),登记机关未尽审查义务的,可撤销登记。行政机关审查义务边界登记机关仅负形式审查义务(材料齐全、形式合法),不要求鉴别签名真伪或实质真实性。例外:若材料存在明显瑕疵(如签名肉眼不符、地址虚构),行政机关未发现的,构成程序违法。公共利益优先若撤销登记将影响公司债权人、股东等善意第三人权益,或破坏市场交易秩序,法院倾向于维护登记稳定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62号)明确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仅作形式审查,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登记,不承担实质审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