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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达律师论坛 ll 关于 AI生成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作者: 孙顺发 发布时间: 2025-05-070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化,AI生成的图片、视频等著作权归属问题成了目前的热点,从法律的角度该怎么去保护和维权成了当务之急。

著作权认定的核心条件是保护所需的前提条件,根据我国司法实践,AI生成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关键在于看其是否具备独创性和人类智力投入。北京互联网法院和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的判决均指出,若AI生成的内容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和智力投入(如调整提示词、参数、风格等),则可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例如,原告通过反复修改提示词生成图片的过程,被法院视为“智力创作活动”,因此享有著作权。

从客观属性来讲,AI工具具有辅助性与人类主导性,法学专家丛立先认为,当前生成式AI本质上是人类创作工具,类似传统工具(如相机、画笔),其生成内容的核心仍依赖于人类的构思与控制。因此,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于操作AI的自然人,而非AI本身。但有例外情况,并非所有AI生成内容均受保护。若生成结果缺乏独创性(如机械性排列组合或唯一表达形式),或未体现人类干预(如完全自动化生成),则可能无法认定为作品。

AI训练数据权益的保护挑战与路径方面,数据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很重要。AI公司使用未经授权的版权内容(如新闻文章、艺术作品)训练模型,可能构成侵权。例如,谷歌因未经许可使用法国出版商内容训练AI模型被罚2.5亿欧元,《纽约时报》起诉OpenAI非法使用其文章作为训练数据。在隐私保护上,根据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平台需明确告知用户数据用途并获得同意。X公司因默认收集用户数据训练AI模型,被要求永久停止处理欧盟用户数据。

解决方案与治理框架方面,有的专家提出了收益分享协议论,学术界提出通过合作博弈论(如Shapley值)分配版权收益,确保数据提供者获得合理补偿。从立法与合规视角看,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要求数据使用透明化,我国需加快完善数据合规立法,平衡创新与权益保护。技术手段上,平台应加强数据来源审核,区分公益性与商业性用途,避免滥用公开数据。

利用AI造谣的法律责任有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处5-10日拘留及罚款。例如,王某通过AI合成地震谣言被行政拘留。更严重的则承担刑事责任,若造谣行为情节严重(如引发社会恐慌或重大经济损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例如,上海警方查处3人团伙利用AI生成虚假医疗谣言,控制500余自媒体账号牟利,涉案人员被刑事拘留。

司法建议平台与创作者的责任制。平台审核义务需优化AI内容标注机制(如显著标识“AI生成”),并建立快速辟谣与删除机制。创作者合规方面,使用AI生成内容时需遵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禁止恶意拼接、扭曲事实。

针对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是否受到侵权,主要是看相关侵权的证据,并通过庭审质证才能确定,司法实践中的难度在于取证方法及关键证据的认定。调查取证时,首先要看创作过程的完整记录,即提示词与参数的设置,包括需保留输入的具体提示词(包括正向和反向提示词)、参数调整记录(如风格强度、分辨率、迭代次数等)。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AI文生图”案中,原告通过展示多次修改提示词和参数的证据,证明其智力投入。  其次是垫图与人工修改,若使用垫图(参考图)或后期软件(如Photoshop)调整,需保存原始垫图文件及修改步骤记录。例如,常熟法院案例中,原告通过展示PS修改日志和AI工具迭代生成的中间文件,成功证明独创性。 生成日志与时间戳也可看出,如部分AI工具(如Stable Diffusion、Midjourney)会生成操作日志,需保存以证明创作流程的连续性。

对比分析法也是认定独创性的证明,提交AI生成的初始版本与最终版本的对比,说明用户通过调整实现个性化表达。例如,苏州中院案件中,原告因无法再现相同图片且缺乏原始记录,被认定独创性不足。  可引入技术专家对生成过程的独创性进行鉴定,例如分析提示词的复杂程度、参数设置的独特性等。另外,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AI生成内容需显著标注,但此标识不影响著作权归属,仅用于公众知情权。 部分AI工具的用户协议明确生成内容权属归用户(如Midjourney),需保存相关协议作为权属证据。

收集证据的目的主要是用于庭审质证,所以这些证据需要围绕以下要点进行。首先是独创性的争议,需证明用户对生成内容具有“实质性贡献”,包括提示词的独创性(如是否仅为通用描述)、参数的个性化调整等。例如,美国版权局在Midjourney案中认为,简单提示词无法体现控制权,需结合多次修改证明主导性。  被告可能抗辩生成内容为“机械性成果”(如输入通用词导致结果雷同),原告需通过证据链反驳。其次是实质性相似比对,需通过专业工具对比被诉作品与原告作品的构图、色彩、线条等要素,证明“接触+实质性相似”。例如,常熟法院案件中,被告图片与原告作品在细节上高度一致,仅存在裁剪差异,构成侵权。最后是证据链完整性,法院倾向于要求提供从构思到成品的完整证据链,包括操作日志、中间文件、修改记录等。缺乏原始记录的案例(如苏州中院案件)往往因证据不足败诉。

从AI生成著作权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与司法标准视角看,法律依据有《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需为“独创性智力成果”,AI生成内容若体现人的独创性投入(如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可认定为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强调创作是“直接产生作品的智力活动”,排除纯机械性成果。司法实践标准以过程控制+结果独创”双重标准:法院要求用户对生成过程具有控制力(如多次调整提示词),且结果体现个性化表达。例如,常熟法院明确“过程控制”为认定著作权的关键。  主体适格性方面,AI工具无法成为作者,权利归属于开发者或使用者,需依据贡献程度判断。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将权利归于使用者,而杭州中院在虚拟数字人案中考虑开发者贡献。

目前,国际与国内政策动态上,美国版权局标准强调用户需对生成结果具有“主导控制”,单纯努力(如多次尝试)不构成独创性。  中国司法趋势是最高法已启动AI生成物著作权调研,未来可能细化“独创性”认定规则,平衡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

综合以上内容可知,目前著作权保护的趋势是司法实践逐步认可人类主导的AI创作,但需进一步细化“独创性”标准;需通过立法与技术手段协调数据利用与版权保护,推动数据共享机制;加强跨部门协作,提升公众对虚假信息的鉴别能力,同时完善平台责任体系。未来,随着AI技术发展,相关法律需动态调整,以应对新型挑战(如强人工智能的版权归属问题),并确保技术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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