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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达律师论坛 ll 次债务人的异议及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启动

作者: 孙顺发 发布时间: 2025-05-120

在中国民事诉讼法框架下,次债务人对冻结到期债权的裁定提出异议后,冻结的效力及后续处理需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综合分析,具体路径需要通过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融并处理。

债权人冻结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499条,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冻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但不得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冻结裁定的目的是防止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保障债权人权益。这时如果次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后,法院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及司法解释进行形式审查(非实质审查)。若异议主张债权不存在、已清偿或存在其他抗辩事由(如抵销权),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裁定解除冻结;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并继续执行。但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后,不会直接导致冻结自动失效,需经法院审查确认后方可解除。若法院未裁定解除,冻结效力持续。

次绩务人的异议不成立时会导致代位权诉讼的联动影响,即会触发代位权诉讼的启动。若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535条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可同时申请诉讼保全,冻结次债务人财产。此时,执行阶段的冻结可能转为诉讼保全措施。若债权人胜诉,法院判决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冻结可能转化为执行依据,继续有效。  若债权人败诉,冻结丧失依据,法院应解除冻结。

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区分执行与诉讼阶段的性质,执行阶段次债务人异议由执行法院审查,异议成立则解除冻结。  诉讼阶段(代位权)次债务人可针对代位权主张抗辩,但需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影响保全冻结的效力。当然有时候可能会出现异议与诉讼并行的情况,即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后,债权人仍可通过代位权诉讼寻求救济。若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异议可能被推翻,冻结效力延续。

综上所述,次债务人异议不必然导致冻结失效,需经法院审查确认后方可解除。代位权诉讼的启动和结果可能影响冻结的存续,若诉讼胜诉,冻结可延续至执行;若败诉或异议成立,则解除冻结。冻结的效力取决于法院对异议的审查结论及代位权诉讼结果,而非次债务人异议的提出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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