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达普法 ‖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
发布时间: 2026-04-080关于夫妻间约定"婚内出轨赔偿协议(俗称"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情形来分析。总体而言,这类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最高法倾向于不赋予强制执行力,但部分法院在特定条件下会予以支持,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
一、法律基础:夫妻忠实义务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3条第2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是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依据。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条款属于倡导性、宣誓性条款,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条款,本身不具有可诉性。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最高人民法院给出这一立场的主要理由有三: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甚至通过窃听、私拆信件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但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
据此,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所引起的债务,属于自然之债,只能依靠当事人的道德而自愿履行。自然之债是指虽为法律所认可,但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债,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自愿履行时则履行有效,且履行后不得请求返还。
三、司法实践中的分歧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上述立场,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分歧,部分法院在特定条件下会支持忠诚协议的有效性。
支持有效的观点认为:在夫妻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只要"忠诚协议"以履行夫妻忠实义务为内容,在未限制人格权益、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过高的赔偿数额的情况下,协议效力不应当被否定。
不支持的观点则认为:此类协议以夫妻双方特定的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为前提,本质上是身份协议,不能套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双方约定的赔偿条款具体效力分析
提到的"赔偿"条款,需要从以下几个维度具体分析:
(一)是否以离婚为前提
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一致的立场是:忠诚协议中的赔偿条款,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具体而言,如果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由,单独起诉要求履行忠诚协议中的赔偿条款而不提出离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忠诚协议中的赔偿请求。此时,如果法院认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赔偿金额合理,则可能予以支持。但法院仍可能根据过错方的经济能力酌情调整赔偿金额。
(二)双方的约定是否属于"过高赔偿"
赔偿金额是否过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可能被认定过高的情形:如果赔偿金额远超无过错方的实际损失(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或者远远超出过错方的经济承受能力,法院可能以显失公平为由进行调整。例如,一方月收入仅数千元却约定赔偿50万元,超出其能力与实际损失,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原则调整金额。
可能被支持的情形:如果双方经济条件较好,50万元在合理范围内,且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部分法院可能予以支持。有案例显示,法院曾酌情支持了3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而非协议中约定的全部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情感损害难以用财产价值客观评估,法律无法精确衡量忠诚被违背所带来的精神伤害,这也是法院倾向于谨慎对待此类条款的原因之一。
五、涉及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如果在协议中约定"出轨方丧失子女抚养权"或类似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此类条款通常无效。因为子女抚养权归属需由法院结合子女年龄、父母抚养能力等综合判定,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范畴,不能通过夫妻之间的协议任意排除或限制。
六、更务实的替代方案:婚内财产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若真想保全自己的婚内财产,更为务实且有效的方式是签订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哪部分财产归谁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类书面协议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需要特别注意的风险:不要在协议中出现限制婚姻自由的条款如"谁先提出离婚",或者出现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约定(如"如果双方离婚,则房产归女方"),否则可能会使该协议被认定无效。
七、无过错方的法定维权路径
即使忠诚协议的赔偿条款无法获得法院支持,无过错方仍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张合法权益:
第一,离婚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条款中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是民法典新增的兜底条款,即使无法证明对方有重婚或同居行为,若有出轨、通奸、嫖娼等重大过错行为,也能够主张损害赔偿。
第二,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出轨行为可以成为财产少分的法定理由,虽不至于导致出轨方净身出户,但无过错方可多分财产。
八、综合建议
综合来看,夫妻间约定"婚内出轨赔偿"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确定性:
1、 如果仅以此协议为由单独起诉而不提离婚,法院不予受理;
2、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法院可能根据情况支持或调整赔偿金额;
3、数额是否过高,需结合双方经济状况和实际损失综合判断;
4、涉及子女抚养权的条款无效。
务实的操作建议:与其依赖忠诚协议,不如采取以下组合策略:
第一,签订合法的婚内财产协议,明确财产归属,这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第二,若一方确实发生婚内出轨,可在离婚诉讼中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并依据第1087条要求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