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毫达概况 业务领域 专业人员 人力资源 法律产品 毫达公益 毫达学术 最新动态 联系我们 搜索 CN EN JP

案例点评 || 堪称伟大的裁判:员工在家猝死应认定为工伤

作者: 谭秀建、舒令 发布时间: 2022-09-260

自定义模板.jpg

案例分享.png

前言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社会生产活动均无一例外地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由于疫情形势反复,受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的指示,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在一定时限实行内居家办公。那么,员工居家办公情况下猝死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司法实践对此认定不尽一致。个案是否符合条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结合相关规定予以评判。

↓↓↓(本文素材选自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案例)


案情简介(涉案主体为化名):

黄蓉的丈夫郭靖为琼山中学的教师,担任该校高中部数学课教学和高中班主任工作。2011年11月15日晚,郭靖任教的两个班级进行测验考试。考试结束后,郭靖回到家中。次日早上七点左右,同校老师杨过在郭靖家中发现其身体异常状况,立刻拨打海口市120急救中心电话,琼山人民医院到场进行抢救,郭靖因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2月20日,琼山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郭靖因突发心肌梗塞,于2011年11月16日在家中死亡,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为“不详”。在《抢救记录》上记载:“抢救时间段2011年11月16日8时31分至9时32分”,“到达现场时患者已无心跳、呼吸”。2011年12月15日,琼山中学以郭靖因长期工作劳累过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中突发心肌梗塞死亡为由,向海口市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郭靖为工伤死亡。2011年12月13日,琼山中学数学组证明:“2011年11月15日晚,从20:30分至22:30分进行考试,郭靖老师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并进行试卷分析,因每周三为我校数学教学研究时间”。2012年6月26日,琼山中学教师金轮法王、一灯大师证明,事发当晚发现郭靖行为异常,看见他偶尔用手摁一摁胸口,脸色不好。2013年3月11日,琼山中学出具书面证明:“2011年11月15日晚上,从20:30分到22:30分进行考试,为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该老师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107份),并进行试卷分析。每次测试完毕都是当晚批卷,这是常规工作……”。


维权经过(历时6年):

1、琼山中学向海口市人社局申请认定郭靖为工伤,海口市人社局作出决定:不认定郭靖的死亡为工伤。黄蓉不服向海南省人社厅申请复议,海南省人社厅复议决定:维持海口市人社局不认定郭靖为工伤的决定。

2、黄蓉不服复议决定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法院驳回黄蓉的诉讼请求。黄蓉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责令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海口市人社局不服而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3、海口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不认定郭靖为工伤或视为工伤。黄蓉不服向海南省人社厅申请复议,海南省人社厅复议决定:维持海口市人社局的决定。

4、黄蓉不服复议决定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级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责令海口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海口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省高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海口市人社局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郭靖的死亡应认定为工伤死亡,遂判决驳回海口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郭靖在家加班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2、郭靖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发生于在家加班期间?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同时,我们认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主要理由是: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制定和实施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海口市人社局申请再审的理由,均是建立在不认可在家加班工作期间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这一前提之下,其主张与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不符,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点评:

本文作者认为:本案之所以伟大,在于最高法院法官运用立法目的解释、文义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充分论证、厘清了“抢救无效死亡”、“在家加班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并深入剖析了“工作岗位”,在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敢为人先地认定死者为工伤死亡。

本案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引、借鉴意义,虽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但在法律适用层面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完美地进行了诠释,突出了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适当倾斜保护职工权益的立法目的,客观地保护了职工及家属的合法权益,非常值得肯定和宣扬。

从程序来看,家属维权过程可谓异常坎坷,前后耗时约6年,历经了11个行政&司法程序: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复议程序,一审行政诉讼程序,二审行政诉讼程序,再审申请行政诉讼程序,申诉程序;第二次工伤认定程序,第二次工伤认定复议程序,第二次一审行政诉讼程序,第二次二审行政诉讼程序,第二次再审申请行政诉讼程序。

从实体来看,本起案件中的中级法院、省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郭靖死亡属于工伤死亡的结果是值得肯定的,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郭靖是否属于工伤死亡此所作论述,从视同工伤情形的文义界定、认定工伤条件的“工作场所”切换为“工作岗位”进而认定在家加班属于工作岗位的理解为立法本意,可谓十分精彩!值得喝彩!另,本文作者愚见:略微不足的是本案在认定死亡发生于加班期间明显缺乏相关证据,仅系裁判者对于保护职工权益所作的适当倾斜,且职工身份为教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进而作出推定死亡发生于在家加班期间。结合其他地域的已经发生效力的其他裁判观点来看,本案相对来说于职工保护力度更为倾斜。

 

律师建议:

职工因单位工作加班猝死的,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行政法规所罗列的符合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是有限的,但司法实践的具体个案情形却是无限的。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应当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列明的条件并结合具体个案进行分析,进而判定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和实施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相对而言本身就是稍倾向于保护职工权益的行政法规。而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企业主)往往对工作场所作狭义理解,认为只有单位的工作场所因工受伤才属于工伤,明显属于对法律行政法规的错误理解。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多数用人单位还认为内部规章制度严禁私自加班,即使发生事故也不应认定为工伤。但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裁判观点可知,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是否存在违反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不是工伤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如果您是企业主,我们建议您这样做:

1、为职工参保工伤保险,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分散风险的有效方法之一。

2、购买雇主责任险,一旦出现事故,该险种可以有效减轻赔付金额。

3、明确具体工作事务办理时间段,将加班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尽可能不要求员工加班。即使存在加班需求,也应当做好相关保障。

4、编制单位工作事务可能遭受伤害的相关防范指南,提供劳动保护工具,做好劳动保护措施。

5、于劳动合同中明确职工的上班出行地点,出行方式,在职工的出行地点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6、禁止职工带病上班工作,具体视情况而定。

7、及时、完整地收集相关证据。

如果您是在职员工,我们建议您这样做:

1、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如已经存在农村医疗保险(新农合等),应当及时向单位反馈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理。

2、购买商业保险,如果不幸出现事故,可有效获得更多赔付。

3、积极锻炼身体,保持身体处于健康状态。

4、在工作时间以外从事单位工作的,应当及时通过多种途径保留工作数据、内容。

5、及时、完整地收集相关证据。


附:相关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本文作者.png

tan.png

shu.png

微信图片_20220804163336.png

公司简介.png

To Top